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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0 17:23:58| 人氣44| 回應0 | 下一篇

資遣費招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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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費大招領!別客氣!快來請領喔!

 請備齊以下文件

1、出勤卡〈如無法取得影印卡,自備空白卡抄錄每日上下班時間亦可〉。

2、薪資單或薪資袋。

3、勞保投保計錄表〈請向勞保局申印〉。

4、扣繳憑單〈或國稅局薪資所得證明〉。

備齊以上└ 受僱事實┐與└工作事實 ┐證明文件,就可以請領。

向誰請領?

當然是向└ 雇主┐請領。

誰是雇主?

是主管嗎?是老闆嗎?勞基法所稱的雇主是指誰?

答案是:勞保單上面所載明的投保單位名稱,就是雇主。

另外,薪資單上面所載明的發薪單位名稱,扣繳單位名稱,

以及廠房招牌的名稱,就是雇主。而非主管或老闆。

如果誤認為老闆是雇主,則資遣費就飛了。

老闆只是代表雇主支付資遣費的人而已。

為什麼要領資遣費?放棄請領的權利不是更瀟洒?

只因為勞基法所保障的工作權,只是保障資遣費的請領權利而已。

而不保障雇主必須永久僱用您,也不保障雇主不會解僱您。

換言之,工作的穩定性是很脆弱的,常常得面臨轉換工作的困擾。

年資的中斷,所造成的底薪從最低工資起算之損失,藉由資遣費之請領稍事彌補。

雇主所喜歡的,是具有└ 長工特質┐的員工,亦即能接受長工時,低薪資,無怨

無悔,能為雇主犧牲小我,放棄一切權益,犧牲奉獻的人,才能獲得永久僱用,

做長工,獲得工作之保障。

如果違反雇主的用人準則,遲早會遭到藉故辭退解僱,被雇主判死刑的,

還要癡痴的等後他叫您回鍋回去工作嗎?

您有多少個青春年華,可讓雇主踢來踢去,等到白了頭才發現沒有存到要命的生活費?

****************************************************************************** 

運用支付命令追薪資債權

聲請發支付命令                                           

聲請發支付命令                                                        

*********************************************************************

聲請人:李中華   身份證編號Q123456789  出生66年5月4日

住~~~~~~~~~~~~~~~~~~~~~

相對人:利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李為得

住:~~~~~~~~~~~~~~~~~~~~~

 

請求之標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新台幣˙˙˙萬元

應提出之證物:受僱證明文件〈出勤卡、薪資單、勞保單、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公司登記表、〉

請求之原因與事實:                                                 

聲請人於96年4月4日受僱於力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於98年4月4日未經預告,非自願離職

該公司拒簽就業服務站所製發之離職證明書                              

因非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

由聲請人自行釋明非自願離職之事實

依據勞基法第16條:工作滿一年應給二十日預告工資

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之原因離職時,

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工資

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

故相對人依法應給付預告期二十日,及三十日資遣費

合計五十日共新台幣˙˙˙˙元之資遣費

 

另相對人指稱:聲請人曠職多日故不給付資遣費

查非事實

依出勤卡記載之輪休日與假日

均係依公司指示

從被告知離職之日到回公司確認離職之日

均有打卡,亦未逾法定三日

有出勤卡為證,並無所謂曠職之情事。

 

謹狀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鑑

 

聲請人  李中華    簽章

 

˙˙年˙月˙日

**************************************************************************** 

 

*****************************************************************

 臺灣˙˙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6號

債權人˙˙˙住~~~~~~~~

債務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住~~~~~~~~

一 、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便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資遣費新台幣˙˙˙˙˙˙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一千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 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裹年月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五日內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

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務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

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未經言辭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

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

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項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年月日

書記官˙˙˙印

 

*********************************************************************

如果公司對金額提出異議,則案件移交調解庭調解

法院會另行通知調解期日

雙方在調解委員折衝下成立調解

˙˙˙˙˙˙˙˙˙˙˙˙˙˙˙˙˙˙˙˙˙˙˙˙˙˙˙˙˙˙˙˙˙˙

調解筆錄

97年度新小勞調字第6號

聲請人˙˙˙

住~~~~~~~~~~~~~

相對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

法定代理人˙˙˙

住~~~~~~~~~~~~~~

代理人˙˙˙

住~~~~~~~~~~~~~~~~

上列當事人間年度新勞小調字第號給付資遣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

月日下午2時59分在台灣˙˙地方法院˙˙簡易庭第一法庭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

書記官˙˙˙

通譯˙˙˙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到

相對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97年月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萬元整

二、聲請人其餘勞資關係之請求權全部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請人˙˙˙

相對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中華民國年月日

台灣˙˙地方法院˙˙簡易庭

調解委員˙˙˙

書記官˙˙˙

法官˙˙˙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年月日

 

 

 

台長: KBO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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