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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30 16:55:00| 人氣1,15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無泰國導遊執照在泰國對旅客提供相關景點介紹或資訊等服務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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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台訊】觀光局觀業字第1023003033號函稱,泰國政府於2008年制定觀光業導遊任職法律規定,明定帶團旅客到泰國各地並對旅客提供相關景點介紹或資訊等服務,應具備由泰國旅行業及導遊登記之單位所認可核發之導遊執照。

  違反上述規定,將被視為觸法行為並可能有下列罰則:

(一)最高處以1年徒刑

(二)最高處以10萬元泰銖罰款

(三)以上兩者併罰

社團法人觀光旅遊協會理事長高新富表示,泰國政府針對泰國導遊工作權保護的政策,值得台灣政府作為學習榜樣,我國旅行業及台中市導遊職業工會,為排除非旅行業從業人員執行旅行業業務,落實發展觀光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建議主管機關將「非旅行業不得執行旅行業務」規定提案修正旅行業管理規則第廿九條、五十二條部份條文,已經多時能不見觀光局有任何的回應。

高新富表示,依據發展觀條例第27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52條規定,非旅行業不得執行旅行業務規定之法制公平原則與尊嚴,但排除非旅行業從業人員執行旅行業業務,落實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考訓合格之從業人員(導遊、領隊)職能發揮,促進國內旅遊品質提升,建議第52條第一項後段「但依第二十九條規定派遣專人隨團服務者,不在此限。」刪除,至今石沉大海

主管機關真的不能為法制公平原則與落實非從業人員不得執行旅行業務規定效法泰國政府,高新富真的不解為什麼?

由泰國政府的這項違反由泰國旅行業及導遊登記之單位所認可核發之導遊執照執業規定,其真正的執法目的係打擊在泰國從事InBbound旅行業者,爲了執行接待旅客業務,雇用無泰國導遊執業證之旅行團國家之業者,在泰國從事接待導覽業務,美其名方便接待導覽解說,實則方便操作Shopping與自費的行程販售,其侵害泰國導遊工作權為泰國政府所禁止,值得喝采鼓舞,反觀台灣政府,唉!厭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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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浩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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