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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08 20:49:58| 人氣44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侵害個人生命、身體、自由等法益之犯罪預防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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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個人生命、身體、自由等法益之犯罪預防宣導

傷害罪

【法律規定】

*刑法
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8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79條: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80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281條: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282條: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成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83條: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285條: 明知自己有花柳病或麻瘋,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286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施以淩虐或以他法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287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7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加暴行於人者。 
*互相鬥毆者。 
*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防制措施】

雖然傷害犯罪在各類刑案中所佔比例最高,惟有關傷害犯罪的定義廣和類型多有相當大的關係。我國刑法第277條第一項規定,傷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為普通傷害罪。由於只要行為人傷害被害者之身體或健康,甚至其所使用之方法在所不問,本罪即可成立。因此傷害犯罪所包羅的範圍就相當廣泛,從家庭暴力、街頭暴力至對於孩童的虐待(Chlid Abuse),甚至於教師過度體罰學生均有可能成立傷害罪。而它與殺人罪的區別往往僅在後者造成被害者之死亡,而前者僅傷及被害者。因此,傷害犯罪之研究就顯得難以理出頭緒了。

惟據歷年犯罪資料之顯示,傷害犯罪多發生於熟識者,彼此因為口角、一時衝動、以徒手之方式互相鬥毆,且時間大多於傍晚及夜間的商店市街。因此大多屬於偶發性案件。

以上資料摘錄自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資訊網

台長: 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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