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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3 14:58:40| 人氣601| 回應0 | 下一篇

台灣民眾對於「程序正義」的無感:除了關心柯震東吸毒,你更該在意的六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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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苗博雅(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法務主任)

18日傳出以帥氣見長的台籍藝人柯震東,以及藝人房祖名,因涉嫌使用管制藥品(吸毒)在中國遭到逮捕的消息。除了家長式或迷妹style的痛心、震驚、遺憾、惋惜、緊張、真是「大笨蛋」,以及看熱鬧式的UCCU(你看看你)之外,認同台灣應該是民主法治國家的公民,應該可以再多想一點。

從目前披露的新聞報導,我們至少可以觀察到以下幾點:

1. 柯震東在中國被逮捕後,很可能陷入無法通知親屬及律師的情境:

根據柯震東經紀公司在消息披露後完全零分的公關回應,以及經中國政府通知後所發出的聲明稿,顯示柯震東的親屬和經紀人對於他遭逮捕完全不知情。就目前中國官方釋出的畫面,也看不到任何律師陪同。我們可以合理相信,以柯震東和親屬及經紀公司的關係,應該不是「有機會通知卻不願通知」,真實情況可能是「根本沒有機會」通知家屬或聘請律師。

2. 此次事件逮捕及拘留過程,完全不符現代法治國家應有的水準:

此次柯震東被中國政府逮捕的消息,是由中國社群網路(微博)傳出。首先披露的貼文是網民宣稱「柯震東吸毒被捕,我爸審了一宿,等著看新聞啊」。應該知道消息的人(親屬、律師)不知道消息;不該知道消息的人反而得知了消息,現代法治國家應該遵循的「偵查不公開」原則,在中國變成「由不相干人士走漏消息在微博公開」現象。現代法治國家應該遵守的人身自由保障、辯護權、交通權、接見通信權,在似乎對中國政府毫無作用。

而最新消息指出, 柯震東將被「行政拘留」十數日,更顯示中國仍停留在行政權獨大的時代。在正常的民主法治國家,政府要長期拘束人民(不分本國人、外國人)人身自由,皆應由法院進行審理與裁定。但中國政府卻可片面由行政機關決定拘留,欠缺司法制衡,這在民主法治國家都是被憲法禁止的情事。

被中國政府逮捕後,當事人無法聯繫親屬和律師,卻可以放任無關的路人隨意對外爆料侵害名譽權,人身自由無法經由司法審理獲得保障,程序正義付之闕如。換句話說,任何人隨時都有可能「被消失」,在消息外流之前,即使遭受刑求逼供、酷刑、虐待等待遇,也無人知曉、求助無門。

3. 台灣民眾對於「程序正義」的無感:

其實,在中國「被消失」的事件,早就屢見不鮮,許多中國維權律師、政治異議人士都曾(合法的)被消失、被拘禁、被虐待。只是台灣人對此類事件敏感度實在很低,直到帥氣的柯震東成為被消失的對象,才引起大眾注意。

然而,從網民留言的風向可知,大眾根本就不重視這次事件中國政府所展現視人權於無物的作風。大眾在乎的,是「阿東和小名吸毒壞壞」,但是對於更壞、更恐怖的政府濫權,完全沒有警覺心。比起中國政府的蠻橫,或許台灣人更該警戒的,是台灣人民對於程序正義近乎無知或認為程序正義不重要的態度。

在政府慣於高舉社會安全大旗遂行社會控制時,如果台灣人民對於程序正義無知或不重視,那麼,不需要中國來統一,台灣很有可能早一步自我沈淪為極權國家。

講得更現實一點,就算你認為民主法治不能當飯吃因此不需在意,或許可以想想,你有沒有親友在中國旅遊、經商、求學?發生在柯震東身上的事,會不會有一天也發生在你的親友身上呢?如果你的親友是無辜的卻落入此類困境,能有平反伸冤的機會嗎?

4. 另一個阿東的故事:

台灣部分媒體聳動地報導房祖名最高可遭判處死刑,吸引了許多網民點擊。但可能很少網民知道,台灣人徐東順的故事。徐東順被中國政府逮捕並指控於2011年走私K他命,遭中國人民法院判處死刑,於2014年6月處決。看到帥氣柯震東的遭遇,我們幾乎不用想像這個已經被處決的徐東順,他被起訴、審判的過程,是多麼的程序不正義。

但是這個徐東順沒有拍電影,大眾也不知道他是否長相俊秀,一個台灣人,就這樣被中國政府判處死刑並處決,而且被中國政府作為政績宣傳。

 5. 台灣司法對於中國法治程度的無知、不設防:

被逮捕後無法通知親屬、無法委任律師、由行政機關片面決定長期拘留,這些在現代法治國家難以想像的情形,在2014年的中國真實上演。而中國政府刑求逼供、栽贓嫁禍,製造冤錯假案的的案例亦是名聞遐邇(曾發生多起人民被控謀殺並判處死刑,被害人最後卻「亡者歸來」死而復生的案例 ),中國學者也已經有許多研究,指出眾多弊端。

然而,台灣的最高法院,在2012年,是這樣稱讚中國的法治程度:

「大陸地區已於西元一九七九年七月間,公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嗣於西元一九九六年又對上述刑事訴訟法作大幅度修正,其修正內涵兼顧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權,並重視實體法之貫徹與程序法之遵守,雖非完美無瑕,但對訴訟之公正性與人權保障方面已有明顯進步,故該地區之法治環境及刑事訴訟制度,已有可資信賴之水準。」(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900號刑事判決)

而且,最高法院稱讚的,是西元2000年的中國刑事訴訟法。此案例中,最高法院信賴中國的刑事訴訟水準,大量援引中國的鑑定報告及公安筆錄,將兩位台灣人判處死刑。法務部於2014年將此二人槍決。


6. 神經麻痺的台灣政府:

2012年,台灣與中國簽署投保協議,雙方約定若拘束他方投資人員人身自由,應於24小時內通知。但在帥氣的柯震東案件中,中國政府顯然未於24小時內通知我方。何以如此?

根據與中國關係良好的台灣媒體報導,中國政府認為「柯震東不是台商身分,不在24小時內必須向台灣方面通報的適用範圍」,然而,翻開《海基會與海協會有關「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內文十分清楚地約定「雙方將依據各自規定,對另一方『投資人』及『相關人員』,自限制人身自由時起24小時內通知。」

柯震東所屬的公司,對於中國沒有投資嗎?柯震東在中國所拍攝的電影,都沒有台資嗎?柯震東本人或親屬在中國都沒有投資嗎?柯震東真的不是投資人及相關人員嗎?如果投保協議人身安全共識所稱「投資人及相關人員」的解釋,只能依照中國政府的見解狹隘地限於「台商身分」,那事情只會更大條。

如果我們退萬步言,退到太平洋,接受中國政府定義,將投保協議人身安全共識的保障對象限於「台商」,那麼,目前台灣有數十萬甚至上百萬人在中國經商、工作、旅遊、求學,除了被認證為「台商身分」者,其他人的人身自由及安全將毫無保障,為數極多的在中台灣人,你的親戚、朋友,都將持續暴露在任意被消失的危險之中。

簡言之,柯震東事件,暴露出兩岸協議的兩大問題:台灣政府對於名詞定義似乎沒有詮釋權,當爭議發生時,只能任由中國官方片面定義;以及,對於在中國工作、旅遊、求學的台灣人,人身自由與安全仍然極度欠缺保障。

而台灣政府對此兩大問題的反應呢?毫無反應。

另外,2009年,台灣與中國簽署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其中約定「雙方同意基於人道、互惠原則,在請求方、受請求方及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均同意移交之情形下,接返(移管)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按照此約定,前文提及沒拍電影的徐東順被判死刑後,台灣政府其實有權請求中國政府將其引渡回台。

不論是基於主權,或者保障人民公平審判權的立場,台灣政府皆應提供在中國被逮捕、起訴的人民協助,尤其是涉及死刑的案例。試想,若徐東順是冤枉的卻遭中國政府處決,這是多麼大的醜聞與悲劇?而我們很有理由相信,台灣政府甚至連最基本的協助(例如人道探視、幫忙請辯護律師、判決確定後要求引渡等)都未曾提供給徐東順。

當然,如果台灣政府提供徐東順協助,將其引渡回台,恐怕又會招致民眾的不滿。在徐東順遭到處決後,台灣的《蘋果日報》曾經抄了一則短短的即時新聞,網民的留言都是「殺得好」、「別回台灣浪費糧食」一類的看法。這又會回到第3點,或許我們最該警戒的,是人民對於國家暴力與程序不正義的無感,甚至支持。

我想護的是民主和法治價值 我槓上的是漠視法治原則的態度

有人吸食對身體危害性甚低的大麻,說到底就是自傷,跟吃炸雞排、喝珍奶、烤肉、喝紅酒白酒啤酒威士忌伏特加、熬夜爆肝上網在fb留言、懶得運動……等大大小小的自傷行為在道德上沒什麼本質的不同,旁人根本沒什麼好痛心的。只是由於統治需要,政府把使用輕度毒品的行為標籤出來,定性為邪惡,讓一般大眾支持政府有更多權力打擊所謂的邪惡,是很常見的統治技術,有大量民眾中招而厭惡本質是自傷行為的吸毒行為也是很自然的。

令人怵目驚心的是,眾多台灣網民以及大小意見領袖名嘴都非常確定柯震東和房祖名有吸毒,好像每個人都在旁邊看著他們抽大麻一樣,「如果你沒做錯事,警察為什麼要抓你」的觀念依然深植人心,似乎連最基本的「無罪推定」原則都未曾存在於大眾心中。(搞清楚,我不是在說柯震東和房祖名是冤枉的,他們到底有沒有吸大麻我一點都不在意,我在意的是大眾對程序正義漫不經心的態度。)更不用說對於「行政機關不須經過法院裁定或判決,也無須通知親屬律師,就可任意長時間拘留人民」的情況竟然完全麻痺無感,一點民主憲政的概念都沒有。而對於中國政府片面的說法,不假思索地照單全收,更是一種完全喪失判斷力及獨立思考能力的症頭。

我所在乎的,是程序正義,以及台灣部分民眾對於程序正義近乎無知或毫不在意的態度,對於台灣民主法治深化的傷害。對於房、東二人到底有無吸食大麻,完全不是這篇短文所要談的重點。與其像某些媒體自行引用所形容的護房東槓鄉民,我實際想護的,其實是民主和法治價值,而我所槓上的,應該是漠視法治原則的態度。

台灣有數十萬甚至數百萬人在中國經商、工作、旅遊、求學,台灣人在中國的人權保障對於台灣而言是個切切實實需要大眾關注的議題。這個議題,台灣的人權團體已經用了數年的時間督促馬政府,對中國政府提出各種保障在中台人人權的訴求。2012年好不容易簽訂了投保協議,雖然協議的內容仍然不及格,但至少聊勝於無。

318運動留給台灣社會的,除了晚會演唱的星光點點回憶與感動,應該還要有對於程序正義的堅持與信仰,以及監督政府與中國簽訂的各種協議。如果中國可以任意違約,或者片面定義爭議名詞,那麼台灣與中國也就沒有簽訂任何協議的必要性。請各位與我們一起監督馬政府,共同提昇在中台灣人的人身安全保障。

*賴中強律師的評論:「根據2012年8月9日八次江陳會所商定之『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中方承諾『雙方將依據各自規定,對另一方投資人及相關人員,自限制人身自由時起 24 小時內通知。同時依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建立的聯繫機制,及時通報對方指定的業務主管部門,並且應儘量縮短通報的時間』,過去經驗,中方並未切實落實此一約定。陸委會與海基會官員,應循聯繫管道向中方表達對柯震東人身自由與安全的關切,而司法互助協議的主管機關法務部國際與兩岸司法互助司更應要求中方立即回覆通報。此外,柯震東被捕事件,也是對中國刑事訴訟法有效性的檢驗。2013年1月1日生效的中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這個『人』,並不區分本國人、外國人、台港澳,柯震東被捕後柯的經紀人與家人遲未獲得中國公安的通知,不禁讓人對此次修法的有效性產生高度懷疑。」

*藝人柯震東經紀人聲明:
⌈……整晚找不到柯震東,傳聞他因吸毒在北京被抓……8月17日星期日晚上……我十分著急,不知道如何去証實事情的真偽,也完全不明白柯震東在北京發生什麼事情……今天下午我在北京律師的陪同之下,去了北京東城拘留所,電腦裡沒有柯震東的任何資料……直到今晚6點半,接到公安機關電話,告知將會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處罰法》,被行政拘留14天,很快就可以讓直系家屬探視」

文章轉自:http://www.thenewslens.com/post/66164/?ref=hotpost

台長: 山豆几有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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