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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20 23:02:37| 人氣65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口述歷史的倫理與法律問題–從溫哈雄事件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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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劉鳳翰等人為前聯勤總司令溫哈熊進行口述歷史訪問,後來中研院出版《溫哈熊先生訪談紀錄》(1997)一書,書中內容暗指前國防部長俞大維之子俞揚和勾引蔣經國先生獨生女蔣孝章,(劉鳳翰訪問、李郁青紀錄,1997:262)引起旅居海外的俞與蔣的強烈不滿,俞、蔣二人便於2001年6月控告溫哈熊涉嫌妨害名譽與毀謗死者罪。

2002年4月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被告溫哈熊無罪,承辦法官吳定亞表示「判決無罪的主要理由,是認為屬於學術自由層次的口述歷史,也是言論的一種,但保護範圍應該大於一般的言論自由,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不宜干預口述歷史紀錄的內容獲取,否則將無助於歷史原貌的呈現。」[註1]法院判決後歷史學界也多表贊成,東華大學歷史系主任張力教授指出:「歷史學上,口述歷史是一種史料的累積,如果要成為歷史,還要經過史學方法的判定。」[註2]換言之,口述歷史只是歷史的一個材料,但它絕非真正的歷史定案,它只提供歷史做參考。

這是台灣口述歷史學界著名的一個法律爭論事件,雖然最後法官採取尊重學術的立場審判此案,但從中也可看出訪談者進行口述歷史的訪談工作時,應多注意倫理與法律問題,就如同一位律師所說「你或許會贏得這場譭謗官司,但是你絕對不想看到贏得這場官司的律師帳單」(Ritchie,1997:127)。筆者從上述的案例中,闡述個人對於口述歷史的倫理與法律問題之心得。


一、 「毀謗」與「隱私權」

溫哈熊事件最終在法官尊重歷史學專業的前提下落幕了,不過溫哈熊對俞揚和與蔣孝章的一些言論,確實造成俞與蔣二人的困擾。此次的訴訟中,大家都針對於「溫哈熊說的到底是不是真的?」提出質疑,俞與蔣二人也對溫的指陳提出反駁並控告溫「毀謗罪」,但後來法官認為「其中關於自訴人夫婦婚姻不為雙方家長樂見部分,就有衣復恩著《我的回憶》、陶涵Jay Taylor著《蔣經國傳》、王美玉著《蔣方良傳》等書都提及。」[註3]因此認為溫哈熊並無毀謗俞、蔣二人而宣判溫哈熊無罪。

表面看來,台灣法官似乎給予口述歷史很寬敞的學術研究自由,不過其中存有陷阱。Yow指出「公開一個人的私密生活也是一種隱私權的侵犯」(Yow,:88)筆者以為若俞、蔣二人以侵害「隱私權」控告溫哈熊,溫敗訴的機會可能大增,因溫哈熊的行為是公開俞、蔣二人私密婚姻生活,這可算是一種「侵犯隱」私權的行為。當然俞、蔣二人也不可能控告溫哈熊侵害「隱私權」,因這樣做豈不是間接承認溫哈熊所說的是真的。

筆者以為訪問者首先當然避免變成受訪者的「工具」,不要淪為受訪者攻擊他人的打手,當受訪者對某人進行言語上的攻擊時,就算他說的是真的,但也需考量這樣的是否會侵犯別人的「隱私權」。「毀謗」是對他人進行不實攻擊;侵犯「隱私權」是公開他人的私密生活(縱使這些私密生活是真實的),而這兩種行為侵犯他人,都可能會讓訪談者與受訪者吃上官司。

二、 訪談者的角色

因此,若進行訪談工作時,若受訪者說出不利於某人的言論該如何反應呢?是把這部分全部刪去?抑或保留?保留或刪除決定權是在受訪者的手裡?訪談者有沒有權利決定不出版這些不利他人的言論?若出版的訪談紀錄出了問題誰負責呢?這些都是?得省思與討論的問題。

要回答上述問題就需回到「訪談者的角色是什麼?」這個問題,首先要釐清訪談者的角色,Ritchie(1997:122)認為「訪談是合作下的產物」,由此可見,一份口述歷史的完成,訪談者與受訪者都是這份訪談紀錄的共要成員,學界把口述紀錄的版權歸予訪談者與受訪者共同所有,因此當此口述紀錄產生法律上的爭論時,將由版權所有者訪談者與受訪者出面解決。如果能事先發覺這份口述紀錄可能產生法律問題時,訪談者或訪談機構應事先告知受訪者後續可能發生的法律爭論問題,若受訪者仍執意覺得沒問題,若訪談機構也是出版機構則可考慮將出版時間延緩,給予受訪者多點時間考慮,若受訪者仍覺得沒什麼不妥,在避免「譭謗」或侵害他人「隱私權」的情況下,出版機構可考慮不予出版。

三、 口述歷史的「現代性」:現代人的紛爭

有人曾說「歷史就是談論古人的八卦」,例如唐代著名的「玄武門事變」就是充滿著權力鬥爭與恩怨情仇的兄弟鬩牆的戲碼,最後唐太祖李淵的二兒子李世民在玄武門把大哥建成與弟弟元吉都殺了,最後登上大唐皇位,即是後來的唐太宗。這段歷史故事雖然充滿家庭鬥爭與個人私密問題,但現在的歷史學家可以肆無忌憚的談論這件歷史事件,不用擔心李世民是否會控告歷史學者「毀謗」,或者控告歷史學者侵犯其個人隱私,畢竟李世民不會從墓室起身控告歷史學家。

上述的例子或許有點荒唐,但也反映「口述歷史」與其他歷史研究不同的特點。過去歷史研究是研究「蓋棺論定」的事情,歷史學者研究的對象大多是已逝古人或已往古事,歷史人物可較公正接受後代歷史學者的評論功過。而「口述歷史」是20世紀才出現的新研究方法,它所訪問的對象是當代人,所訪談的事也多事當代的事,當代人與當代事牽扯起來便容易對當代人產生影響。歷史學者評論過去清代、日治的歷史事件幾乎不會發生什麼問題;但口述歷史都是談論當代的事情,受訪者說某人「膨風」,不久某人的子女就會寫信跟你說「你不能把這句話寫上,否則就告你毀謗」。(許雪姬,2000:99)這是口述歷史研究的侷限性,也是陷阱,當我們在進行口述訪談時,更應注意倫理與法律的問題。

四、 授權書的簽署:社會學與歷史學

一般口述史學者在進行口述訪談後,都要讓受訪者填寫授權書,以便往後能在不侵犯著作權的情況下順利引用這些訪談資料,這較屬於「歷史學」方面的做法。過去有關口述歷史的書籍,似乎都以「歷史學」的觀點切入,較少從「社會學」視野出發的作品。「社會學」與「歷史學」的著作是有差別的:歷史學強調訪談資料必須將受訪者的姓名據實填上,引用時才有憑有據;不過社會學通常有「匿名性」的傳統,引用他人的話語時,通常都不會把該人的真實姓名寫上,以保護受訪者。

匿名性的原則是為了保護受訪者,但將來若有其他研究者質疑訪問紀錄的真實性,屆時訪談者就必須把訪談錄音電子檔、授權書等一併提出證明,但公開這些資料會使得匿名性的安全有虞,是否還有更恰當的做法呢?我們可以仿效會計師傳統的審查制度,在學術領域中選出幾位公正人士審查這些訪問紀錄的真實性,這些審查者也需遵守不公開受訪者資料的基本原則,以保護受訪者的隱私權,或許這是一個可行的解決辦法。[註4]

五、 「死者不怕中傷」,但他還有兒女

Ritchie在《大家來做口述歷史》一書中指出若受訪者的言論不利於他人,可等這位被負面評論者不在人世後再出版,因為「死人是從來不怕中傷的」(Ritchie,1997:127)。筆者認為Ritchie的方法可能還是無法徹底解決問題,畢竟這位被負面評論者不在人世後,其子女仍有可能會看到這些不利於其先人的言論,那麼他的子女是否會善罷甘休,可能是個未知數。因此筆者認為,Ritchie所說的「死人是從來不怕中傷的」並沒有解決問題,該如何做還是必須找尋其他適切的解決辦法。比較可行的做法可能還是必須將這部分的訪談紀錄保存適度的時間後,再予以開放,則引起的爭論應該會減少一些。


參考資料

Howarth, Ken 2003《口述歷史》。陳瑛譯。台北:播種者。頁296-297。
Ritchie, Donald A. 1997 Doing Oral History《大家來做口述史》(王芝芝譯)。台北:遠流出版。頁120-130。
Yow, Valeric Raleigh 1994 Recording Oral History: A practical Guide for Social Scientist. London: Sage Publication. p.84-115,252-254.
許雪姬,2000,《口述歷史進階研習營學員手冊》。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中部辦公室。
劉鳳翰訪問、李郁青紀錄,1997,《溫哈熊先生訪問紀錄》。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口述歷史叢書66。
〈溫哈態案法官新解 口述歷史保護範圍大於言論自由〉,中國時報,焦點新聞,910413。
〈判決理由 學界多表贊同〉,中國時報,焦點新聞,910413。
[註1] 〈溫哈態案法官新解 口述歷史保護範圍大於言論自由〉,中國時報,焦點新聞,910413。(http://andywant.chinatimes.com/scripts/chinatimes/iscstext.exe?DB=ChinaTimes&Function=ListDoc&From=13&Single=1 2004.10.28)
[註2] 〈判決理由 學界多表贊同〉,中國時報,焦點新聞,910413。(http://andywant.chinatimes.com/scripts/chinatimes/iscstext.exe?DB=ChinaTimes&Function=ListDoc&From=11&Single=1 2004.10.28)
[註3] 〈溫哈態案法官新解 口述歷史保護範圍大於言論自由〉,中國時報,焦點新聞,910413。(http://andywant.chinatimes.com/scripts/chinatimes/iscstext.exe?DB=ChinaTimes&Function=ListDoc&From=13&Single=1 2004.10.28)
[註4] 此概念由中央大學財務金融學系陳建中助理教授提示,在此感謝。

【中大客家學院電子報 第17期 2004.11.09】

台長: 蜻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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