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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12 08:46:27| 人氣188|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鱸鰻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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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存加碼火併 小心陷阱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7+112005071200286,00.html

何旭如/台北報導

銀行為了爭取新客戶,陸續推出定存加碼,渣打銀行昨日推出台幣二個月定存利率6.8%,為市場同天期牌告利率的六倍,但需搭配等額商品投資,例如買300萬元基金等,才有300萬元定存可享優惠利率。不過,若投資失利,逐利率而居不賺反賠。

銀行紛紛推出定存加碼活動,對消費者真正有利可圖嗎?某不願具名外商銀主管表示,二至七年連動債、B股基金等,為搭配定存優惠的熱門投資產品,銀行雖然提供定存利率高達6%以上,但產品投資的期限卻更長,例如B股基金雖無申購手續費,但第一年贖回的手續費高達4%,還有投資失利等風險。


手續費不低 投資亦有風險

銀行主管建議,眼紅於短期的超高利率之際,最好承做熟悉的產品,才可享受定存高利率及產品獲利的雙贏。

銀行依照手續費收取方式等,分為A、B、C股基金,例如A股基金申購手續費最高為3%,但沒有提前贖回手續費、管銷費等;B股基金雖無申購手續費,但前四年贖回需負擔最高4%手續費,每年還有1%管銷費用,銀行主管說,投資產品的手續費條款等要看清楚,尤其提前贖回的手續費,若產品不好,第一年就損失6%,再高的定存利率也沒用。

不過銀行為了搶新客戶,先以高利率吸引客戶上門再說,渣打銀行昨推出台幣二個月6.8%的高利定存活動,利率比匯豐銀行6.65%略高一籌,火併意味濃厚。

其他包括台北富邦銀行優惠利率為6.6%,花旗、中信、大眾為5%,荷銀為3.95%,但上述優惠定存皆須搭配等額投資,優惠天期以二個月至三個月不等,最低投資門檻從台幣15萬元至150萬元不等,最高優惠定存上限從台幣300萬元至無上限等都有。

部分銀行仍有純定存加碼優惠

此外,渣打也祭出免搭配投資的「純定存」優惠利率,七月底前成功開戶,成為最低300萬元優先理財客戶,可享台幣定存2%,長達一年期;中信、匯豐等也有類似的純定存優惠加碼,但優惠天期至多二至四個月不等。

不需搭配投資即可享受定存利率加碼,消費者賺取短期利差,銀行卻大喊吃不消,據悉,荷銀其實針對潛在客戶有推出「純定存」利率加碼的好康,但不對外公開,以避免客戶「逐利率而居」。

某外商銀行主管說,台灣消費者很勤快,為了短期利率,不怕辛勞到A銀行開戶賺利差,兩個月到期後,再轉到B銀行,且比例逐漸上升,預估已有一半的客戶留不住。

除台北富邦銀早已取消「純定存」加碼優惠外,據悉,包括荷銀、匯豐正考慮取消現行的純定存加碼優惠,屆時民眾想穩賺利率的選擇也將減少。

台長: 鱸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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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
2008年 銀行出招 小心有詐

銀行硬要把消費者改為一般保證人以達到契約合法化且免受罰又可以保固債權



89年11月1日修訂生效之銀行法第12-1條第一項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96.02.05金管銀(一)字第09610000040號令
釋示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規定相關疑義及應遵循事項
(四) 基於本條保障借款人於商定授信契約或授信條件時之公平地位之立法意旨,銀行若須徵取一般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應限於對授信條件之補強,不得有規避本條規定或其他顯失公平之情形,例如銀行已取得足額擔保,但仍徵取共同借款人或連帶債務人,或要求保證人出具最高限額保證契約書,或要求一般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等情形。
(七) 八十九年十 一月一日 銀行法修正生效前所簽訂,目前存續中之「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費性放款」舊契約,得繼續沿用至契約屆滿日止;惟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若要求更改契約免除連帶保證人或改定保證責任之範圍,銀行得參照本條之立法意旨,以合議方式共同協商。
******現在有好幾家銀行的貸款契約書在89年11月1日 後簽定,自己知道明確有違銀行法12-1條第一項規定,恐怕受金管會銀行局依銀行法132條裁罰,於是該銀行主動寄信告知消費者要將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減輕責任為一般保證人,表相為善意,但其本意是要為89年11月1日 以後犯銀行法12-1條第一項的房貸契約書脫罪,逃避主管機關的處罰,所做一連串陰謀,並非對消費者表示善意,降低消費者責任。本應依法除去連帶責任之消費者,銀行硬要把消費者改為一般保證人以達到契約合法化且免受罰又可以保固債權,此信函為商業術。*********
有一銀行只寄給部份貸款戶,其電腦設定若有足額擔保+(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即列印寄出,並非寄給全部貸款戶。

另一銀行的手法比較高明,寄權益變動通知單給全部貸款戶要全部貸款戶的(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連帶借款人/共票人)權益變動為*一般保證責任*,魚目混珠,全盤通吃,通通落網,心裡想這會比渣打銀行高明,反正借款人又不敢坑聲,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連帶借款人/共票人有的真的降低責任好高興,有的(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連帶借款人/共票人)本應依法去除連帶責任之消費者,因不知法律規定,糊里糊塗被改為一般保證人,喪失原本有的權益,銀行心裡想這樣處理對銀行有益無害,反正這只是借款人和(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連帶借款人/共票人)的債務責任重新分配而已,對自己有百益而無一害,主管機關要查時,就用消費者保護法降低消費者責任等等說詞,來掩飾所做一連串陰謀,一切都合法,真是高手。
以下就是銀行的權益變動通知單所寫內容
「凡於本行、原萬通銀行及原鳳山信用合作社及花蓮企銀89.11.1以後貸放之房貸、車貸客戶、原借款契約書除借款人外之借款相關人(如連帶借款人、連帶債務人、共票人、原萬通銀行及原鳳山信用合作社及花蓮企銀所徵提之連帶保證人),其原所負連帶債務清償責任,本行將無條件同意降低為*一般保證責任*,亦即借款相關人僅就借款人於該借款債務負一般保證責任。」

如此動作,看官應該知道他的問題在那裡。

********問題在89.11.1以前的借款契約書違反銀行法第12-1條第一項規定,金管會無權罰銀行,銀行得參照本條之立法意旨只能以合議方式共同協商方式進行,但銀行不會主動去找消費者協商。***********
********問題在89.11.1以後的借款契約書違反銀行法第12-1條第一項規定,金管會有權罰銀行,消費者可提告要求借款契約書中連帶保證人無效,而且銀行又要繳罰款,所以本應依法除去連帶責任之消費者,銀行硬要把消費者改為一般保證人以達到契約合法化且免受罰又可以保固債權,但銀行並不知他無權片面單方決定重新分配全體債務人責任,卻要硬幹。***********



在下深感2008年時局紛亂,大家應多多注意可疑事物互相幫助,才能安心度過,敬祝各位新春愉快,心想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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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8968-0899

Tel: +886 (02) 8968-0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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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x: +886 (02) 8969-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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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27 16: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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