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本福音派應該多看的書:
Stranger at Gait。作者Mel White。他是許多福音派領袖:Jerry Falwel,葛理翰,Pat Robertson,Chriswell 的撰文者(ghost writer)。又與薛華James Kennedy合作製片。W從小就對同性有特殊的喜好。他認為這是罪。想用結婚來解決這問題。後來有個外表看來美滿的家庭。W愛太太及兩個孩子,卻繼續不斷地被對同性的渴望所折磨。他找過基督徒心理醫師,求助過趕鬼、按手、釋放禱告。沒有一個管用。最後W有了婚外(同)性行為。
"我等這一夜已等了幾十年"。
他抱住同伴,一面"感謝神給的機會",一面"求他赦免"。
之後他決定:"我不要再忽略這種天生的、神給的本性需要。"
W的雙重生活包括與葛理翰共進早餐,討論書寫的內容,再坐飛機與男友會面。"好像廉價連續劇的情節。"
雙重生活不能延續太久:重壓之下,他在1986年離婚,1991年宣告自己是同性戀。
Stranger at Gait是他的自傳。
~~節錄自 祂以黑暗為藏身之處/作者 康來昌
[卿卿如晤(A Grief Observed)的前言]
關於同性戀,我有幾點會挨罵的看法。首先,福音派和同性戀都犯了一個共同的錯誤,他們以為"自然"或"天生"的性向是可允許的,"後天"或"學習"來的習慣就可以被責備。(如天主教同意自然節育但反對人工避孕)。所以福音派想盡辦法要證明同性戀是後天不是先天造成的。這是把自然當超自然。其實自然已墮落,不足為法。福音派應放棄粗糙的自然神學。
其次,一件事如果是錯的,不論是先天後天造成的,它還是錯的。我認為同性戀是錯是罪,有人天生如此,有人因童年被虐待(或其他原因)而如此。我同情但不能說這不是罪。
但是我不覺得同性戀應被另眼看待。聖經最斥責的罪人不是妓女、稅吏,而是自義的法利賽人。不能赦免的罪,不是殺人強奸,而是不肯悔改的驕傲之罪。
因此,一個常常痛悔己心,求神拯救赦免的同性戀者。和一個常常為自己不斷動怒(或動淫念)而求神拯救赦免的人,是應當同樣被教會接納的。
不過我引White的書,主要不是談同性戀,而是重覆路益師和Dobson的提醒,因著我們不知道的理由,良善的神有時並不除去我們的痛苦。我認識一位像White的青年,"從小喜歡同性",他看過醫生、吃藥、求人按手、趕鬼、認罪悔改都沒有改變,常常絕望的想自殺,
"老師,我是不是預定受咒詛的呢?"
更叫我痛心的是他不能對父母、牧師、輔導及許多"屬靈人"講。
"那將要灰心、離棄全能者、不敬畏神的人,他的朋友,當以慈愛待他。"(伯六:14)
難道罪人除了了耶穌外,再沒有朋友了?
有的都是約伯的朋友?
~~節錄自 祂以黑暗為藏身之處/作者 康來昌
[卿卿如晤(A Grief Observed)的前言]
.....路德、巴斯卡、齊克果、和巴特則用"隠藏的神",來攻擊自信、樂觀、理性的神學(福音派及福音派的難兄難弟靈恩派、基要派為代表。有人把這三派對立,我則認為他們本質相同,小節出入而已---都不太肯或不太能使用大腦)。
~~節錄自 祂以黑暗為藏身之處/作者 康來昌
[卿卿如晤(A Grief Observed)的前言]
"我注意到一種現像,基督徒對那些跟自己犯不同罪的人,容易非常憤怒。"一位服務愛滋病患機構的領導人這樣說。
我也有完全相同的經驗。
我寫了一本我跟Mel White 友誼的書。(Mel White 曾經是著名基督徒領袖的ghost writer,現在是同性戀運動的活躍份子。)我收到一些譴責我這段友誼的信。
寫信的人質問我:"你怎麼可能繼續跟這樣一個罪人做朋友?"
我為這個問題做過長時間深刻的思考,並得出幾個我認為合乎聖經的答案。
然而,那最簡潔的答案是:
"Mel White 怎麼可能繼續跟我這樣一個罪人做朋友?"
無論我們犯的是什麼樣的罪,我們唯一的盼望,就是堅決信靠那位
無法解釋地愛罪人--包括那些跟我們犯不同罪的人--的上帝。
~~Soul Survivor, Philip Yanc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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