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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8 20:47:34| 人氣2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志工隊服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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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生態保育志工隊服務計畫

92年8月4日府建生字第0920064342號公告   

94年5月19日府建生字第0940045863號公告修正

97年2月14日府建生字第0970015183號公告修正

壹、依據:90年1月20日華總一義字第9000011840號令公布「志願服務法」。

 

貳、目的: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運用熱心服務之社會人力資源,擴大民眾志願服務之層面,協助保護區經營管理及解說工作,培育生態保育尖兵,提供相關服務以保護新竹市濱海野生動物保護區(以下簡稱本保護區)生態環境及資源,並推廣生態保育理念,激發全民熱愛自然、保育生態之精神,特訂定本計畫,召募生態保育志願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志工)組成新竹市生態保育志工隊(以下簡稱本隊)。

 

參、志工隊之組成:

一、召募

(一)資格:年滿15歲之中華民國國民,能於工作月期間(3月至10月)提供約定的服務時數,每年度至少服務30小時,並能參加基礎、特殊訓練等志願服務工作之培訓課程者。

(二)召募時間:由本府(建設局)視需要辦理之。

二、甄試

(一)書面資格審查:採自由報名,由本府進行資格審查。

(二)面試:經書面資格審查篩選出適當之報名者,視需要安排面試。

(三)經甄試通過者,由本府逕列為儲備志工。

(四)儲備志工得由本府(建設局)輔導自費參加本府認可之基礎及特殊訓練。

(五)儲備志工滿2年仍未取得本隊志工身分者,本府得解除其儲備志工之資格。

三、志工隊成員及組織

(一)完成基礎及特殊訓練後,由本府授予志工證成為本隊志工,開始排班服務。

(二)除已擁有其他單位志願服務紀錄冊者外,本府應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或林務局申請發予新任志工志願服務紀錄冊。

(三)為加強對本隊之管理運用與輔導,設指導員與副指導員各1人。指導員由本府建設局生態保育課課長兼任,副指導員由本府建設局生態保育課承辦人兼任。

(四)本隊志工人數達10人以上時,應由志工互選隊長及副隊長各1人;若未達10人,逕由指導員指派。

(五)本隊幹部係指隊長、副隊長與組長。本隊隊長負責相關隊務工作之分配、聯繫、協調及管理等;副隊長協助隊長處理各項隊務。隊長得視工作需要,設置1-3組,得各指派組長1人,負責辦理各組有關事宜。

(六)本隊隊長、副隊長任期1年,自該年之3月10日起,至次年之3月10日屆期。應於屆期前改選,連選得連任1次。屆期日應辦理交接完成。

(七)必要時得由本府及本隊共同訂定服務工作守則及組織章程;修正時亦同。

 

肆、教育訓練:

一、基礎訓練:

(一)本府轉介儲備志工自費參加志願服務理念之基礎課程。課程內容依內政部所訂,訓練時數共計12小時。受訓完成後,持研習證明由本府登錄於其志願服務紀錄冊上。

(二)儲備志工若已取得其他單位所發之志願服務紀錄冊,或曾接受此類訓練並取得研習證明者,得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抵免基礎訓練,其准駁由本府決定之。

二、特殊訓練:

(一)為強化儲備志工之生態保育專業知能並能熟悉工作環境,由本府安排儲備志工參加特殊訓練。課程內容由本府建設局認定之,訓練時數至少30小時,受訓達成後,登錄於其志願服務紀錄冊上。

(二)儲備志工若曾接受生態保育之相關課程或訓練並取得證明者,得申請抵減特殊訓練,其准駁及可扣抵之時數,由本府決定之。

三、在職訓練:志工每年應參加本府認可之在職訓練,訓練時數至少10小時。

 

伍、服務工作內容:

一、協助推廣本保護區之生態特色及管制事項。

二、協助維護本保護區之環境清潔。

三、協助本保護區之巡查,並勸導民眾違規行為。

四、支援本府有關生態保育之宣導活動或相關業務之推動。

五、接待合法申請進入本保護區之團體或隨隊輔助解說。

 

陸、管理運用與輔導:

一、本隊的管理、運用與輔導職責隸屬於本府建設局管轄。本府得因業務需要,委託其他單位或授權本隊組織管理運用。

二、志工輔導有關法令部分由指導員與副指導員負責,其他部分由本隊幹部任之。必要時本府得聘任專家指導。

三、本府或接受本府委託的管理單位及本隊幹部,每年得舉辦1至2次志工的聯誼活動及在職訓練,以增進志工間的聯誼及專業知能的提升。

四、本隊的服務時間視業務類型得彈性制訂之。原則如下:協助保護區巡查、勸導民眾違規行為及維護保護區清潔者,週六、週日時段以排班制提供服務;其他服務時間配合實際需求另訂之。

五、志工接待合法申請進入本保護區之團體或隨隊輔助解說時,如無法按排定時間提供服務,應自覓其他志工代班,並於3日前知會本隊幹部及副指導員。

六、志工於服務時應準時到達,佩帶志工證及穿著本隊服務背心,並於服務前簽到及接受任務分配。服務內容不適合此規定者,由本隊另訂之。

七、志工證僅供本人持用,不得轉借他用。

八、支援本府或其委託單位主動派遣之任務時,始可列入服務之紀錄,餘均不列入。除特派任務之紀錄表另訂外,服務紀錄請志工一併填寫於服務簽到退表上,交本隊幹部彙整後轉交本府收存,並得將時數按年登錄於其志願服務紀錄冊。

九、志工因故長期無法提供服務時,應於2週前向本府或其委託單位提出資格保留或離隊手續之申請。獲准資格保留者於原因提前解除時,可向本府提出資格恢復之申請。

十、資格保留或離隊者,應繳回本府及本隊交付保管之物品。

 

柒、志工的權利與義務

一、志工的權利:

(一)參加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包括為志工舉辦之各項在職訓練及觀摩等活動。

(二)服務時由本府辦理意外事故保險。每4個工作月彙計服務時數,每1時數發給50元以補助交通、誤餐費。

(三)參與隊務會議。

(四)志工人數逾10人,得選舉及被選舉本隊隊長及副隊長。

(五)不定期獲得從事服務相關之資訊、書籍、摺頁或紀念品等。

(六)得依規定借用本府建設局生態保育課之圖書或相關資料。

(七)服務成績良好者得向本府申請依志願服務法第17條規定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

(八)依志願服務法第21條規定,從事志願服務工作績效優良並經認證之志工,得優先服相關兵役替代役。

(九)志工服務年資滿3年,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十)志工按年度考核,通過者得於次年度續享志工之權利。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致連續4個工作月以上無法提供服務者,志工得事先申請資格保留並停止志工權利:

(一)服義務兵役者。

(二)懷孕或育嬰者(嬰兒於2歲以內)。

(三)出國。

(四)受傷或生病。

(五)其他不可抗拒之原因。

三、志工的義務:

(一)每年提供服務至少30小時。

(二)遵守本府及本隊訂定之服務規章。

(三)參與本府或其委託單位所提供之在職訓練。

(四)妥善保管、使用志工證及本隊服務背心。

(五)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六)對因服務而獲知之機密訊息,應保守秘密。

(七)不得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八)妥善保管本府或其委託單位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九)不得怠忽職責、行為不良,有損本府及本隊之名譽。

(十)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守則如下:

1.我願誠心奉獻,持之以恆,不無疾而終;我願付出所餘,助人不足,不貪求名利。

2.我願專心服務,實事求是,不享受特權;我願客觀超然,堅守立場,不感情用事。

3.我願耐心建言,尊重意見,不越俎代庖;我願學習成長,汲取新知,不故步自封。

4.我願忠心職守,認真負責,不敷衍應付;我願配合新竹市政府,遵守規則,以團體公益為重。

5.我願熱心待人,調和關係,不惹事生非;我願肯定自我,實現理想,不好高驚遠。

6.我願尊重他人,維護隱私,不輕諾失信;我願珍惜資源,拒謀私利,不牽涉政治、宗教、商業行為。

四、志工個人資料如有異動,應主動通知本隊幹部及副指導員。若未能主動通知而致個人權益受損,由志工自行負責。

 

捌、志工之考核、獎勵

一、志工之考核、獎勵由本府或其委託單位負責。

二、考核方式依服務時數及其表現為考評依據:

(一)服務時數指實際提供服務之時數,不含往返時間。每次服務時數計算之最小單位為半小時。

(二)擔任本隊幹部者,每年工作月期間得按月加計服務時數:隊長3小時、副隊長2小時、組長1小時。

(三)年終考核:志工年度服務時數達30小時即屬合格。惟該年度應工作月數小於8者得另予考核。

(四)另予考核:以該年度應工作月數小於8個月者為考核對象。服務時數不少於其應工作月數換算之應服務時數者即屬合格。

(五)志工各人之應工作月數由本府認定之。

三、考核時間:每年度第一季應對上年度志工服務狀況予以考核。

四、考核及獎勵標準:凡服務狀況良好,合於下列標準之一者,由市府頒授榮譽獎章,並得函請志工所屬學校或服務機關予以表揚或獎勵。榮譽獎章等級如下:

(一)小白鷺榮譽獎章:年度服務時數達80小時至119小時者或年終考核累計5次合格者。

(二)斯氏沙蟹榮譽獎章:年度服務時數達120至159小時者或已獲頒2次小白鷺榮譽獎章者,第3次達到該獎章獎勵標準或年終考核累計10次合格者。

(三)台灣招潮蟹榮譽獎章:年度服務時數達160小時以上者或已獲頒2次斯氏沙蟹榮譽獎章者,第3次達到該獎章獎勵標準或年終考核累計15次合格者。

(四)喜鵲榮譽獎章:已獲頒2次台灣招潮蟹榮譽獎章者,第3次達到該獎章獎勵標準或年終考核累計20次合格者。

(五)如具特殊功績者,得依內政部等各部會志工獎勵辦法報請獎勵。

 

玖、志工資格之解除

一、    志工得主動向本府或委託單位提出離隊申請,解除本隊志工之資格。

二、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府應解除其志工資格:

(一)年終考核不合格。

(二)另予考核不合格。

(三)扣除懷孕與後續育嬰因素,保留資格連續2年或達16個工作月仍無法恢復服務者。

(四)扣除懷孕與後續育嬰因素,10年內保留資格累計逾20個工作月者。

(五)私自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者。

(六)假借本府或其委託單位名義私自在外招攬旅遊團體並圖利者。

(七)對外發表不當言論有損本府或本隊名譽者。

(八)其他重大違失經本府判定者。

 

拾、經費來源:本計畫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或林務局生態保育業務相關預算及本府水土保持生態保育業務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拾壹、本計畫由本府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台長: 翠翼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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