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序言
罪犯一向是國家的負擔,犯了罪的人既不能不給予處罰卻也不能放任逍遙,不然國家就不被人民所信任,特別在現代追求人道主義下,大部分的罪犯都是採用拘禁自由,造成國家需要付出很多成本去維持秩序,而為政客為維持進步跟選票往往會投入大量財力人力去支持相關建設跟政策,當然政策不管是好是壞目前結論是監獄開始拖累各國財政。
演變至今開一句玩笑,連我都想去坐牢,不為什麼比如來說瑞典的監獄已經勘比五星級飯店,而台灣的監獄更甚者吃的都比小康的好,而這一切儘儘是因為人們在追求人道主義下卻不知要如何去管理對待罪犯所造成的
一、 刑責應該需要改變
一直以來我深信最好的對罪犯的處責方式莫過新加坡的鞭刑,在於嚇阻跟對於降低國家財政負擔都做到各國中最好模範,又不失文明國家的風範,對於各國來說鞭刑或許是可以慢慢取代各種刑罰,但不管在文化的背景下或者是國家社會的成長背景下,不可否認對於大多數的國家仍然不適用,因為不管是對於政客利益的考量或者是來自於有犯罪意識潛意識的人們的反對,相信不管是哪個國家鞭刑絕對都是不會通過法案,但假如要降低社會成本毫無疑問的刑責是真該改變
二、 法律給予受害者平反卻不曾給予受害者幫助
假如我要殺一個人我需要付出什麼代價?可能是二十年的牢獄外加幾百萬的賠償!但這還是在於最壞的情況,因為我有可能因為表現良好減少約1/4牢期,也可能因為每4年的總統大選而特赦大赦之類,而正確來說我可能坐不到12年的牢獄,金錢上也可能因為我自個本身環境不富裕不可能付出相當金額,而法律為了保障加害者的家屬因為不知情的關係也為了保障最低生活收入,自然而然又降低許多,假如我殺的人的家境環境又不好,那代表實際上當我殺了一個人後最大的受害者絕對是我所殺害的家屬跟我自己的家屬,或許我以上的假設是很負面思考,但就實際上來說絕大多數的情況就正如我以上所言,不管是偷竊或者是殺人各種犯罪一般出現都是在經濟不好的人所以一般為了保障雙方家庭的最低生活都會降低金錢上的刑責,自然法律是給予人民報復了卻沒有保障相對以後的生活問題。
三、 經濟上的犯罪比較性
在刑責上一般金錢上的詐欺案或者有關金錢上的欺騙,法律給予的刑責一向都不是最高,造成人們經常對於詐欺有種觀念,即騙的越多被關也就越值得。這數字來說明吧,假設一個人月收4萬,12個月就48萬,那麼假設儘管被關上10年,也就480萬,那麼假設如果可以騙上1千萬但卻被關上10年那算值得嗎?事實上在台灣詐欺案的比例一向居高不下,況且一般詐欺犯罪抓到後,金錢經常因為已經轉入他人戶口或者找不到金錢流向而討不回來,形成只要被關上個幾年那麼這筆錢自然也就不用還的假象,在外加上詐欺犯的刑責通常會因為大赦特赦或者表現良好等等因素而減刑,一般也就不用坐牢到那麼久,出獄後這些人更會因為嚐到甜頭而再次犯罪,我們對於罪犯的縱容就是造成。這些都是惡性循環的犯罪。
四、 刑期越輕的罪犯出獄後越容易犯罪
根據非正式的統計,一般出獄後仍然會再次犯罪的罪犯有1、吸毒者 2、強姦犯 3、高利債 4、詐欺犯 5、偷竊&強盜犯 。這些在法律上為較輕判的刑責反倒是出了社會後更容易犯罪。反倒是我們一般人印象中的殺人、過失致死反倒是更少再犯,除了那些有精神上的疾病者,很少會再看到有第二次發生。這或許可以解釋重刑責的嚇阻,但事實上這些現象往往出現在無意衝動之中,當在監獄當中也往往因為自責更加反省,造成往往最重的刑責為較少有再犯現象。反倒是高利債逼死多少人,強姦犯又把人逼瘋多少,詐欺又騙了多少人的心血,這些造成的社會負向成本反而更大但在法律上的刑責反而並非最重,如何嚇阻這些罪犯才是國家應追求的目標。
五、 人因趨利而集眾而犯罪,故解決之道在於「利」
你會為了甚麼出來犯罪,說穿了不外乎利益,「利益」並不光只有錢,但絕大多數的犯罪都是為了利益為了錢,故此人會自然比較犯罪後所付出的代價跟利益是否值得,反過來說只要讓人們深覺得所得到的利益遠比不上付出後所得到的代價那麼自然就會將犯罪率大幅降低,比如來說如果你搶了50萬元可是卻需要關上10年你會覺得值得嗎會去犯罪嗎?況且以現在的刑法來說,關上個6年7年其實對大多數的人來說都覺得值得,但關出來後ㄋ?沒錢沒地方都是經常發生,找不到工作更是大有長在,因為被關就相對的沒有工作經驗,那麼當真心想要一份正常的工作時又有脽會給, 所以逼不得已又得出來犯罪,這一切都是相對的。想要解決這些問題就必須從利益兩個字下手。
六、結論
為此我設計一套適用於現今社會的刑責,這套刑責最大的好處有一、罪犯減刑有了一個模式一個規範,表現的評分不在由牢獄官員看法而是由自身表現。二、雖然對於被害者家屬跟自身家屬幫助不大,但已經有效幫忙,而不像從前被分隔兩個世界。恩!還有很多好處,但由於我還在溝思階段所以一切等待我將計畫案寫出來供大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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