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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7-17 22:27:41| 人氣9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社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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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

一、應考資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社會工作(概論)或社會工作(福利)理論、人類行為(發展)與社會環境、社會個案工作、社會團體工作、社區組織與(社區)發展或社區工作、社會(工作)研究方法或社會及行為研究法或社會調查與研究、社會福利概論或社會福利通論、社會福利行政(與立法)或社會工作管理、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社會工作方法或臨床社會工作或醫療社會工作、高等社會工作或高等社會個案工作或高等社會團體工作或高等社會社區工作或進階社會工作或進階社會個案工作或進階社會團體工作或進階社會社區工作、社會工作督導、非營利組織(經營)管理或社會服務機構(行政)管理或方案規劃與評估、社會政策分析或比較社會政策、家庭政策或家庭(福利)服務或家庭社會工作、社會福利(服務)或兒童福利(服務)或青少年福利(服務)或老人福利(服務)或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或婦女福利(服務)等學科至少七科,合計二十學分以上,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其中須包括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有證明文件者。



二、免試條件(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六條):

1.具有第五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資格,並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五年以上,領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證明文件者。

2.具有第五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資格,並有外國社會工作師證書及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一年以上,領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證明文件者。

3.具有第五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資格,並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講師三年以上、助理教授或副教授二年以上、教授一年以上,講授第五條第二款學科至少二科,並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一年以上,領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證明文件者。

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由考選部通知申請人,並依規定參加本考試。



三、及格標準:

依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十三條規定,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國文成績乘以百分之十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四、應試科目:

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1.普通科目
國文(作文與測驗)

2.專業科目
(1)社會工作(包括社會工作倫理、社會工作哲理與社會工作理論)
(2)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3)社會工作直接服務(包括個案工作、團體工作與社區工作)
(4)社會工作研究方法
(5)社會工作管理
(6)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依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九條,本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國文、社會工作研究方法、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外,其餘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

台長: 聰明的小呆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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