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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15 11:15:58| 人氣375|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與刑法外患罪,國民黨通敵資匪該當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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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敢說兩岸一國?
李登輝:兩國論
蘇起:九二共識,一中各表
連戰:特殊國與國關係
陳水扁:四不一沒有
謝長廷:憲法一中
馬英九:九二共識,一中各表,自說自話!
中華民國主權所及領域:台、澎、金、馬、離島
中華民國刑法外患罪第104條: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中華民國的框架下:
即使是總統,只要敢說兩岸一國,接受中共一中原則,犯了外患罪,總統也要馬上被拉下台審判。
蕭萬長也只得馬上否認一中原則,不然,機場馬上會有一堆人等著接機送蕭萬長去吃牢飯。
馬英九想賣台?做不到就是做不到。
台灣、國籍、主權
下關條約(日清講和條約;馬關條約)1895/4/17
滿清覆亡,中華民國繼承1912
開羅宣言新聞公報1943/12/1(法理上無效)
聯合國憲章1945/6/26
波茨坦宣言1945/7/26(法理上無效)
麥克阿瑟依波茨坦宣言發出一般命令第1號,在台、澎日軍向蔣介石代表投降。1945 (佔領不移轉主權)
中華民國法理上滅亡,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1949
對日和約(舊金山和約)1951/9/8
台北和約(中日和約) 1952/4/28
聯合國驅逐蔣介石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中國代表權1971
聯合國減少無國籍狀態公約1961/8/30訂於紐約1975/12/13生效
下關條約:日本對台、澎擁有主權。
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平、人權、合作、協調。
對日和約:
1. 依第2條,日本放棄對台、澎的 right (使用權), title (所有權) and claim (主張要求權)。(亦即台灣的主權此時懸空)
2. 依第6條,對日和約只承認波茨坦宣言第9條,日本軍隊解除武裝後,撤回各自的homes. (亦即,軍事上來說,應該是指各自的軍事基地)
3. 依第5章,聯盟國擁有對日本財產、權利與利益處分權,但需合乎法律。除另有規定,聯盟國放棄賠償請求權。
4. 日本與符合第26條之國家締約之優惠,自動擴及所有對日和約簽署國。
5. 此時中國由於內戰問題,未能簽署對日和約!
台灣的主權此時懸空
台北和約:
1. 此時蔣介石代表中國在聯合國的席次,因此日本和蔣介石代表簽訂中日和約。
2. 此和約沒有確認台灣人民的身份。
3. 此和約承認中華民國30年以前所有中、日條約均無效,因此下關條約無效。然而此和約又規定任何問題應以對日和約解決,因此台灣主權問題仍要回歸對日和約。
4. 若說此條約日本把台、澎主權交給中華民國,則依對日和約締約優惠原則,中華民國勢必要與所有對日和約簽署國共享台、澎主權。然而對日和約規定聯盟國不獲取額外利益,所以此說法顯然經不起考驗。(亦即台灣的主權此時懸空)
聯合國減少無國籍狀態公約:
1. 台灣人民領有中華民國身份證者,即為中華民國國民。
2. 然而中華民國法理上已滅亡,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國籍不被國際所承認。
3. 日本宣告解除台灣人民的日本國籍,但是後來經日本法院判決此宣告不合法,因此無效。(2008年日本野口一事件)
結論:台灣主權懸空,台灣人民國籍懸空!

台長: Master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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