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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05 08:37:05| 人氣14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和解經法院核定 可直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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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經法院核定 可直接強制執行
要先確認X所說的和解書,是否有經過法院核定的和解(例如訴訟中的和解筆錄,或經由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後的調解書,並送請法院核定者)。若是,對方就可依《強制執行法》,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若不是上述情形,尚需先提出相關訴訟並經法院判決確定,才可聲請強制執行。


金額視約定條款
至於執行單位是債務人財產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執行費用是由債務人負擔,數額則是依聲請強制執行金額的千分之八計算。有關執行金額僅限於不足額部分的歸還,或是全部債務金額,這要視兩方和解書的約定條款為何。
實務上,和解書中就分期給付的情形,最常見的約定就是「債務人如有一期未按期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意思就是說在約定分期給付的過程中,如果有一期沒按時給付,對方可併同尚未到期的部分一次請求,學理上稱為「加速條款」。當然若沒有類同上述的加速條款或其它特別約定,則債權人僅能逐期請求。

台長: 嘟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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