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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0 09:14:52| 人氣10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啟動扁案分案真相調查——釋字第665號解釋後的首要要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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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動扁案分案真相調查——釋字第665號解釋後的首要要務

◎ 錢建榮

連江地院爆發女法官疑似遭該院院長性騷擾,經監察院要求司法院自行議處,司法院遲未處理之風波,司法院為此特別召開記者會說明,僅隔一日,大法官作成釋字第665號解釋,就各界對扁案審理過程中最引起質疑的第一審更換承審法官之事,認為台北地方法院的刑事庭分案要點第十點、第四十三點,關於由庭長組成審核小組議決併案爭議之規定不違憲。兩件看似不相干的司法事件,其實同時突顯「法官」面對司法院人事階級制度及文化的無奈。

依我國現行制度,法官除了必須接受為期兩年在司法官訓練所的「訓練」外,分發後尚須經過五年的候補期間,再加上一年的試署,七年後始能成為「實任法官」,於候補及試署期間均必須通過司法院的成績審查,這其中包括裁判書類的審查及直屬「長官」─庭長、院長─的考核,如經審核不及格確定,必須調整為非法官職務之公務員,不能成為法官。

換言之,從司法官訓練所分發的「法官」,雖然開始在法庭內審理個案,面對人民主持公平正義,憲法第80條也說法官受審判獨立的保障,可以不受任何干涉,但是在候補、試署的六年內,他(她)隨時可能因為審查不及格的決定,失去「法官」資格,最多僅成為法律保障的一般公務員。筆者即常戲稱:候補(試署)法官,不是憲法上的法官,因為只受憲法80條審判獨立的事物獨立性保障,不受憲法第81條終身職的人身獨立性保障!

然而審判獨立的實情通常是,人身獨立性決定了事物獨立性的高度。當司法院透過裁判書類的審查及所屬長官的考核,掌握法官的「生殺大權」時,所謂的依據法律獨立審判,難免成為依據上級法院的裁判及「判例」審判,法官不得不在乎所屬庭長、院長的態度,因為審查法官裁判書類的組成委員很單純,就是最高法院的法官或高等法院的庭長,而決定候補或試署法官是否及格時,另須參考其所屬庭長、院長的考核評價,實務上也的確發生因為法官的裁判不依據判例、批評判例,或不使用最高法院實務所習稱之裁判用語,以及因為所屬庭長對於法官的負面評價,而成為不及格法官的實例。

所以在司法體系內,討論再多的法律見解或論證,還不如拿出判例怎麼說來得有說服力,不免形成「判例」效力高於法律的特有文化,而案件評議時,身兼庭長(審判長)法官的意見,也可能因為上述考核制度的影響而未必票票等值。實任法官也好不到哪裏去,不論派任庭長或升遷至上級法院,有無院長的垂愛更是重要的因素。

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因而將「庭長審判長化」視為改革重點之一,十年過去,司法院雖減少庭長派任,卻另以「審判長」取代,根深蒂固的階級文化,結果不僅變成「審判長庭長化」,更在庭長與法官間建立新階級,加上司法圈重視期別倫理的固有文化,法院內就有五種階級:院長、庭長、審判長、學長及法官,更別說還有上級審的院長、庭長、法官,以及司法院的長官們,形成牢不破的階級制度及司法倫理文化

深諳上述司法人事文化,就不難理解為何「候補女法官遭某院長性騷擾」、「扁案第一次分案法官因為長官施壓而上簽要求併案」等訊息,始終只是法官同儕間的「八卦消息」,因為牽涉的都是司法院派任的院長、庭長等「長官」。如今前者因為有人審委員勇於揭發,並經媒體爆料(這才是重點!)而公開,司法院承受社會輿論質疑「官官相護」的壓力,涉案院長才會辭去職務接受後續調查。

後者呢?這起司法史上行政有無干涉審判的最大疑雲,別說外界霧裏看花的議論紛紛,即使基層法官當初群起要求司法院調查有無其事,擠爆法官內部網站「法官論壇」,司法院卻始終「不動如山」,少數有道德勇氣的法官公開主張調查,就被特定立場的媒體打為陳水扁的「暗樁」以模糊視聽。於是缺乏事實真相,只剩抽象分案要點的條文,縱經大法官以憲法高度審查,在大法官沒有事實調查權以及欠缺具體規範審查的訴訟類型下,對於分案要點作出未違「法定法官原則」的合憲解釋結果可想而知,畢竟是否違反「法定法官原則」,必須要有事實基礎證明專職院長或兼職庭長的司法行政長官,假藉抽象的分案要點或不成文的慣例為掩護,而於個案的分案程序有「恣意」擇定特定法官以操控審判之情。須知,由司法院所派任掌有司法人事權的庭長或院長官員,既非單純的「陽春法官」,不無其他行政考量,而法官因為個人好惡、勞役計較,甚至迫於媒體壓力、屈從上意,擅自將案件作為私相授受的條件交換,也非不可想像。

審判獨立原則絕非以杜絕外部勢力個案關說為已足,最難能可貴的是能排除來自於內部體系的「制度性干涉」。細觀釋字第665號解釋及幾位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即足窺見適用分案要點更換法官是可能產生人為恣意操控的結果,即使如多數意見所指稱「僅後案承辦法官有權自行簽請審核小組議決併案爭議」,也難以確保該後案法官並無遭受不當壓力的「被動」上簽,或即使出於主動,但是否因為內心自我限縮、逃避的不當動機,而仍有違反法定法官原則之情。

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絕非大多媒體所淺觀的結論:換法官不違憲!毋寧係因為本案的分案及改分案的過程事實不明,以及大法官無法調查事實所導致不得不然的「暫時結論」,造成這種結果,身為最高司法行政機關的司法院難辭其咎。除了本案上級審可以基於程序上是否合法而主動依職權調查外,既然大法官幫司法院起了頭,確立「法定法官原則」,司法院(長)就不能再將大法官當作路人甲或路人乙看待,應立即調查相關行政職庭長、院長有無干涉法官個案的分案程序,這不僅絕非干涉審判獨立,相反的,正是司法院展現維護審判獨立的決心,給人民及眾多疑慮干涉審判的法官交代,以挽救司法公信於萬一。

正如許宗力大法官在不同意見書中所指出的:「更易法官的處置不透明,不代表它就是不公正,但單是程序的不透明便足以侵蝕司法公信力的基礎,因為司法是否具有值得信賴的制度外觀,與它實質上的廉正程度同等重要,前者微妙地牽動著人民對司法的敬重與信賴,而此種敬重與信賴感,乃是我們在民主化的驚濤駭浪中不時過度激化分裂的社會,所賴以修補共融的最後憑藉」。(作者為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台長: 嘟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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