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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28 16:37:42| 人氣691|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遺產稅節稅運用-保險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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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久以來,民眾一直將保險視為遺產稅節稅工具,而合法規劃的保險給付的確可減輕納稅義務人的遺產稅負擔,惟面對保險商品不斷推陳出新,是否所有保險皆可達到節稅目標,而稽徵機關又如何看待現今保險商品對稅收的衝擊,茲將保險規劃的課稅規定及應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保險課稅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保險法第113條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保險法第135-3條規定「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者,其受益人準用第110條至第113條規定。」綜上,可免視為被繼承人遺產的原則包括:(1)於被保險人『死亡時』所為的保險給付或『死亡後』的年金給付;(2)需指定受益人(根據84.7.13台財保第840344304號函-不論為姓名或身分的指定,均屬已指定受益人,例如指定受益人為:王小明或所有子女等)。

保險規劃應注意事項

是否只要遵守前述免稅原則後便萬無一失?其實不然!曾經喧騰一時的躉繳保險契約,在93.10.19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2訴字1005號的判決中,法院主張實質及公平課稅原則,支持國稅局將原用以規避遺產稅的保險給付視為『債權』課稅,因此未來高齡或重病者購買保險的行為,將被國稅局列為重點查緝。雖然國稅局及法院在此案例中皆高呼租稅正義,但現行法令未修改前,該判決將使民眾及保險業者無所適從,因此儘速研擬修法才能治本。

為此,建議在投保時除了遵循前述免稅原則外,尚應考慮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保費與保險給付比例是否合理、保險契約中是否有特殊條款、是否為高額保險契約(現今每張保單最高保額不超過6,000萬元,但並未限定可購買張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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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由於政府機構研議修改人身保險課稅方式,將死亡給付改採定額免稅,滿期及年金給付也考慮課稅,以解決利用保險規避遺產稅的問題,但時程表及詳細內容未定,因此民眾仍可透過保險做適當的節稅規劃並需隨時注意修法動向,才能避免規劃後不被稽徵機關認定並補稅加罰的風險。

(胡榮一/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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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前二年內移轉財產 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問:
父親在死亡前二年內,將名下所有財產全部移轉到母親及子女名下,以致在死亡時,其自身已無任何財產,在此情況下,繼承人是否有遺產稅申報問題呢?

答:

按遺產稅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子女、孫子女…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偶有發現被繼承人於死亡前二年內,將不動產贈與給配偶,或陸續出售鉅額上市公司股票,出售價款均匯入配偶及子女銀行帳戶;甚至有的約死亡前一個月將定期存款解約,轉入配偶、子女銀行帳戶下,惟均未依上開規定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申報,以致不僅補稅還要受罰。

【2004/12/28 經濟日報】

台長: Henry˙宗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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