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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2 16:12:34| 人氣3,93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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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局 - 雇主未依規定投保及不實申報投保薪資之罰則(101.08.21)

一、未依規定投保

雇主不依勞保條例規定,為所僱用勞工辦理加入勞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保險費金額,處以4倍罰鍰。

二、未依規定負擔保險費

雇主未依規定負擔勞工之保險費,而由勞工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2倍罰鍰。雇主並應退還保險費與勞工。

三、不實申報投保薪資

雇主將勞工之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4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

四、賠償部分

雇主未於所僱勞工到職之當日為其辦理勞工保險,或將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者,依以上兩項規定予以處罰外,勞工或其受益人因此所受之損失(包括各種保險給付),應由雇主比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負責賠償。

五、拒不出示相關證件

勞保局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第3項之規定,查對投保單位員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時,投保單位拒不出示者,處以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勞保局經常接到勞工來函檢舉(或有關單位移辦),雇主未辦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請求賠償案件。勞保局基於保障勞工權益立場,如查證屬實,均依前開規定處理,故一個人檢舉,牽連到全體,有被罰鍰或尚需賠償相當可觀金額之情形,所以請各投保單位一定要按規定辦理。

* 勞保局對於各種行業員工的收入,均定期透過其他政府機關取得所得資料,並運用電腦加以統計、分析,凡投保薪資有以多報少,未予調整者,勞保局即按照政府機 關提供之所得資料逕予調整投保薪資,以保障被保險人及其受益人領取應有之保險給付權益;惟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對逕行調高投保薪資如有異議,可將薪資帳冊及 有關資料送勞保局查證屬實後予以更正。

來源網址:https://msg.nat.gov.tw/

台長: healthch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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