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台積電效應屋價上漲,建商收了訂金又反悔,高價將房屋轉賣給他人,二審判賠2822萬元。(本報資料照片)台積電宣布在高雄設廠帶動房市狂飆,曾姓女子在民國108年房價起漲前以1810萬元談妥購入橋頭區預售店面並付妥訂金,事後建商疑因台積電利多發酵想賺更多,毀約將店面以4452萬元轉售他人。案經曾女提告求償,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為一審認定建商已成立買賣預約卻未依約簽本約,構成毀約行為,建商應賠償2822萬元並無不當,駁回建商上訴仍判曾女勝訴。
補財庫三司財庫官廟判決指出,曾女108年7月間以2萬元預訂橋頭一處預售案,由代銷公司承諾保留第一順位購買權,並向建商爭取更優惠價,同年11月9日議定房地售價1690萬元、地下三層平面車位120萬元,總價1810萬元,曾女當場再付訂金10萬元,雙方簽訂「房地買賣預訂單」。
未料台積電設廠利多消息傳出後,當地房價一路上漲,109年1月3日曾女前往銷售現場簽約,建商竟改口否認承諾以1810萬元賣屋。房屋完工後,建商以4452萬元將房地(不含地下停車位)轉售他人,曾女認為建商不履約已損及她的利益,遂提起民事履約訴訟求償。
建商抗辯,雙方對各種細節沒談妥,合約不算成立,且預訂單載明「此價位須經公司同意,否則已繳價金無息退還」,且多次寄存證信函給曾女,表示未同意以1810萬元出售,無須負賠償責任。
橋頭地院審酌雙方簽約文件、訊息往來紀錄及證人證詞後認為,雙方已成立具拘束力的「買賣預約」,建商未依法解除預約,逕自出售第三人,已違反履約義務,判決建商應賠付房屋及停車位共2822萬元利差。建商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結駁回建商上訴,維持曾女勝訴判決結果。全案可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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