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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核四機組預算就是違法(By賴偉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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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核四機組預算就是違法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秘書長 賴偉傑
2003/9/28

台電最近估計核四總預算需增加523億元,將提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向政府提出追加預算之需求。此案在核四公投前提出,且是民進黨執政後首次編列核四預算,有政策支持與否的附帶意涵,因此格外引人關注。其中有匯差變動、工期延長、物料上漲等因素,但有將近260億是核能機組的設備追加費用,牽連的恐怕不只是錢的問題,而是挑戰國家法治的根基。

事情有那麼嚴重嗎?我們先來看看歷史:1991年10月核四是依照機組容量是100萬瓩完成環評;1992年一月二十三日台電公司以八一電環密字第○二六號函至原能會130萬瓩;1994年4月核四的八年預算一次編列在立院過關過關;1995年5月奇異公司得標,機組135萬瓩;1995年9月監察院對「原委會未經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的同意,擅自核准台電將機組容量從100萬瓩擴大到130萬瓩」,通過對行政院、經濟部及原委會等七個單位的糾正案;1996年11月原委會承認100萬瓩與130萬瓩屬不同級;1999年4月監察院對原委會辦理台灣電力公司核能四廠建廠執照前未處理機組變更擴大之環評影響,審核程序不當環保署環評監督不當提出糾正;1999年5月監察院對原委會環保署核四擴大機組遲未處理,提出再糾正。

其實問題與法源在監察院調查報告講的非常清楚,因機組規模由100瓩擴增為130萬瓩,規模擴增高達『百分之三十』之多,原委會亦承認非同等級,應以環評法第29條:「本法施行前已完成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並經審查作成審查結論,而未依審查結論執行者,主管機關及相關主管機關應命開發單位依本法第十八條相關規定辦理,開發單位不得拒絕」,又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8條:「開發單位變更原申請內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一、計畫產能、『規模擴增』或路線延伸『百分之十』以上者」。

所以就法理的解讀,是「行政部門」隱瞞在先,「立法院」通過的是依環評通過的一百萬千瓦規模的設備預算,「監察院」先後提出三次的糾正,行政部門也私下坦承缺失,而行政院(及相關部門)卻迄今未做補救與處理「的狀態」。如今,台電提出追加預算中機組從100萬擴充為135萬瓩所增加的費用,如果逕送行政院核備同意追加,那麼顯然就是行政院、原委會、環保署「確定」不理會監察院;如果送到立法院還讓這預算通過,那就是立法院替行政部門違法的「背書」,那麼就變成立法院與監察院的兩院的院際衝突,更不用說是對當年提案移送監察院調查的民進黨以及其他堅持環境與程序正義等立委的踐踏與羞辱。

行政首長有時明明是權宜之計卻講的正義凜然,反讓大家以為是事實,而諷刺的是,有時「歷史」是最好的顯影劑,譬如環保署郝龍斌長總是執言捍衛環評正義,一切依法行政,但監察院三次的糾正案,他可以視而不見,就是不願依法重做環評;而有時「時間」是最好的測謊器,譬如蕭萬長先生擔任經濟部長時拍胸脯保證絕對不會追加預算,現在他願意站出來大聲要求台電絕不能追加預算?或對當時因他的保證而同意核四預算的人給一個說法?

核四的抗爭對台灣社會絕對是一個資產,其中一個理由就是讓大家瞭解政治人物是如何粗暴的玩法。違法的環境影響評估下,違法的等級機組開標,導致違法的審查與核發建廠執照,而也將繼續的違法追加預算。以造成既成事實來形成連環套和政策綁架,政黨輪替,即使不當「政策」得延續,但難道「違法」事實也只能延續?

可不可以違法,應該就不必讓人民來公投決定了吧。

台長: 綠灣巡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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