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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26 21:35:19| 人氣1,06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內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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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民主制,也稱議會制或內閣制,是民主政治制度的一種,特點是其政府首腦(台灣憲政學者與文獻稱之為「行政首長」,以有別於國會領導人)的權力來自議會(即國會)的支持,而這種支持通過兩種途徑落實:第一是國會改選後的多數議席支持,第二是行政首長贏得國會的信任投票。因此,所屬政黨未能贏得國會大選的政府首長連同其內閣必須提出辭職,而未能通過國會信任投票的政府首長,連同其內閣也必須辭職。由國會重新在席位居多數的黨派中協商選舉產生新的首腦與內閣。
在採用這種政治體制的國家中,立法體系與行政體系(或稱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並不完全分立。議會民主制一般實行於資產階級民主國家,因此存在著多個參加議會差額選舉的政黨。議會內閣制的政府首腦(行政首長)與國家元首(head of state)分開,其國家元首通常是儀式性職務,不享有實際的行政權。
議會制下的行政中樞為政府的內閣,由政府首腦(一般稱為總理或首相)領導。總理或首相以及全體內閣成員一般也是從議會議員中產生,並在任職後保留議會中的議席。政府首腦往往由議會多數黨領袖擔任. 但是, 當多數黨的席次不過半數時, 幾個少數黨也有可能通過建立同盟積聚過半議席從而獲得任命政府首腦的權力,此時的政府稱為聯合政府,內閣稱為聯合內閣。
在很多國家,內閣或內閣內的任何成員都可以通過議會對其的不信任投票而被免職。此外,政府首腦也可以決定解散議會,經過向國家元首禮貌性報告後,由元首下令重新舉行國會選舉。
在議會民主制國家中,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的職務分開。在大多數議會民主制國家中,國家元首(君主或是總統)是象徵性的職位,只擁有些無關政局的權力,例如公務員任命權與簽署法令,接受外國使節等。不過國家元首也會保留一些在緊急狀態中可以使用的特別權力,但是大多數情況下(無論是依慣例還是依法律規定)此類權力是在得到政府首腦支持後才會得到實行。國家元首的命令必須經由政府首腦的副署才能生效,元首依法不能自行發佈政令。
議會民主制在各國之間也有些微的不同,例如有些國家通過憲法或法律的形式明文確定了政府各部門的分工,而有些則只是照慣例執行;議會民主制的國家中政黨的數目也可能因選舉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出入。此外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關係也不盡相同,無論是邦聯制,聯邦制還是中央集權(學理上稱為單一制)的國家,中央政府都可能採用議會民主制。
議會民主制甚至可以被用於地方政府中:例如奧斯陸的行政體系就是立法體系的一部分,美、英、德等國家的州、郡、邦政府也是採行議會制。
弱點:
議會民主制在歐洲大陸遭遇到的另一個挑戰是小黨執政所帶來的政治不穩定和極端政黨的上臺。各政黨間的不合作導致了所謂「少數議會民主制」的產生,小黨執政往往導致政府遭到議會頻繁的不信任投票,從而引起一波又一波的政治危機。在一戰後的歐洲,由於這種議會民主制初次嘗試的失敗,在很多國家引起極端勢力通過民主體制取得政權,卻可逃避民主制度的制約,例如1922年墨索里尼在義大利的上臺,和1933年希特勒在德國的執政,以及同一時期在西班牙得到國王支持的獨裁統治。歐洲的議會民主制真正成熟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目前除了法國採用的是混和的總統制和議會制的政治體制(學理上稱為雙首長制)外,大多數西歐國家都採用議會民主制。1990年東歐社會主義國家改制後,則多傾向使用直選元首下的雙首長制。
議會民主制本身並不一定會產生過多的小黨派和極端政黨. 當議會民主制與比例代表制(Proportionate representation) 的選舉計票方法結合時,容易產生較多小黨,導致小黨執政。 在搭配比例代表制的制度下, 一個黨派只要在全國獲得超過一定百分比(在很多國家是5%)的政黨選票, 就可以進入議會,無論在個人選區中是否有本黨當選人。 而在單一選區制(Plurality rule or Winner-Take-All) 下, 一個候選人必須在一個地方選區獲得比其他候選人多的票才能進入議會. 也就是說, 一個有極端主張的政黨, 在比例代表制制度下只要有一定的支持者就有可能進行議會, 但是在純粹的單一選區制(不搭配比例代表)選舉下, 由於極端黨派的選票被分散在各個地方選區(而且在任何一個地方選區極端政黨都很難拿到過半的選票獲得當選), 極端政黨很難進入議會。例如實行純粹單一選區制的英國,極端民族主義黨派「英國國家黨」全國得票超過5%,但在國會卻毫無席位。而日本實行單一選區制加政黨比例代表,所以沒有在全國任何選區贏得席次的日本共產黨,因為全國政黨得票超過門檻,仍能參與分配席次。所以, 選舉制度使用比例代表制還是純粹的單一選區制, 是影響政府組成與表現的重要的因素。
議會制政府,實行單一選區制,容易導致國內政黨體系的兩黨制,造成內閣與政府首腦的兩黨輪政,以英國為其典型。實行單一選區制搭配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容易造成政黨體系的多黨制,導致聯合內閣與聯合政府。
優點:
政府首長(首相/總理)由立法機構最大政黨的黨魁出任,以確保政府的政策在立法機構得到支持。
行政和立法機構有聯繫,可提高政府效率和避免政變發生。
雖然任期不限,但立法機構可隨時罷免不稱職的政府首長。
實行議會制的國家大部份成功。

議會內閣制的定義及特性
ÿ 嚴格來說,『內閣制』(parliamentalism)應稱之為『國會制』或『議會內閣制』。議會內閣制是以議會(國會)為權力核心,行政系統受議會的節制,行政權與立法權合一,政府(內閣)則對議會負責。而且不同於總統制的制衡(check and balances)理念,議會內閣制的基本原則是責任政府(responsible government)<不但個別之閣員需對議會負責,內閣整體亦需對議會負責。如果議會對某位閣員或整體內閣不信任,個別閣員或整體內閣便需要辭職以示負責。
 
ÿ 綜合言之,議會內閣制有下列幾項特性:
一、 行政、立法合一,而非明顯之三權分立,而且無總統制式的制衡機制。
二、 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分由兩人擔任。因為歷史傳統與個別制度差異,其名稱並不固定。國家元首有的稱之為國王,有的稱為總統,也有的稱為大公(如:盧森堡)或親王(如:列支敦士登)。至於行政首長則多稱之為首相或總理。
三、 行政首長的產生是建立在議會的同意之上,並對議會負責。行政首長及閣員通常可兼任議員,(但有些國家規定不得兼任),並得因議會的不信任而去職。因此閣揆的任期較不固定。
四、 元首發佈命令時,需經行政首長或有關閣員副署(countersigning或countersignature),以明權責,其責任則由副署者承擔。無副署者,則元首之政令不生效力。因此元首的角色實係『統而不治』(reign but not govern)。
五、 國家元首平常主要承擔儀式性任務。但是當國家發生緊急危難,得超越黨派,任命新的行政首長,或宣布行使緊急權力,保護國家渡過危難。因此國家元首雖然不經常行使權利,卻仍擁有象徵性權力(*symbolic power)或保留之權力(reserved power)。
六、 行政首長係由間接方式產生。通常係由人民選舉國會議員,再由國會議員選舉產生行政首長。至於國家元首產生方式,則多係以君主繼承(立憲君主國家),或間接選舉(共和體制國家)方式產生,但亦有採取直接選舉者。
七、 議會通常有『倒閣權』,內閣通常也有『國會解散權』,但亦有特例。此二權限使議會內閣制下的議員黨性較強,黨紀亦較易維持,因為如果執政黨議員對內閣決策不表贊同,導致『倒閣』,議員即需重新面對大選。

ÿ 若在野黨議員不支持本黨之決策,轉而支持執政黨,則無異將使本黨失去執政機會,同時也可能因選民背棄而遭致落選。基於此,議會內閣制通常有較強之黨紀及較完善之政黨組織。
 
ÿ 儘管議會內閣制將立法權與行政權結合,減低了內閣與國會間衝突的機會,而且有較總統制為佳的黨紀及政黨組織,全球的民主國家,也多係實行議會內閣制。但議會內閣制本身卻不一定能確保政府施政效能良好,也不一定能杜絕獨裁、濫權的情事發生。這主要是因為下列幾項原因:
 
ÿ ÿ 第一,不同的選舉制度影響到政黨體制的歧異發展,也造成政府穩定與不穩定的差異結果。一般而言,採取單一選區(single-seat constituency),一選區只選一席,並採多數決(majoritarian)的選舉制度,有利於兩黨制的發展(如英國、紐西蘭)。採取中選區(每一選區選出二至五席)或大選區(每選區選六席以上),或者採比例代表制的國家,則較易形成多黨制(如歐陸、y-system)的國家,有德國、瑞典等;發展為分歧多黨制(polarized multi-party system)的,則有義大利、芬蘭、荷蘭等。政黨體系成員越多的國家,其內閣組成就越為不易,而內閣維持的時間相對的也就越短。其中尤以二次大戰以後的義大利最為著名,平均每一屆內閣的壽命只有七、八個月的時間。相對的,採取兩黨制的英國,柴契爾夫人的保守黨任閣,則連續執政十一年之久,最後雖因黨內異見而被迫下臺,保守黨卻仍繼續當政。但是執政時間的長短,並不是政府安定的與否的唯一指標。在內閣更迭頻仍的國家(如:義大利),只要文官體制保持中立,不介入政爭,並形成優良的行政自主傳統,政府仍能保持高度效能,不受政黨政治擺布,也使政爭及倒閣的影響減至最低程度。但是,一般而論,倒閣的機會越少,政局越為穩定,則係事實。
 
ÿ ÿ 第二,在採取比例代表制的國家,政府多係由多黨聯合組成,政局容易出現不穩現象,已如前述。但在採取多數決制度的國家,如果某一政黨長期掌握國會多數,則易發生濫權情事。在民主發展穩定的國家,如瑞典,社會民主工黨自一九三二年起,連續執政達四十四年之久,,一九八零年代後,又繼續執政進實難,該黨的社會福利政策,雖聞名國際,但長期一黨執政的結果,卻也造成官僚主義橫行,資源浪費,福利國家政策尾大不掉等現象,最後終因經濟不景氣,民怨四起,而在一九九一年大選中為選民所唾棄。另外,在民主政治比較不上軌道的國家,如印度及牙買加,都發生過暫停選舉,終止民主憲政的不利情事。
 
ÿ 基於此,議會內閣制雖然比總統制較有利於民主制度的穩定發展,但卻不能絕對保證專政、獨裁現象不致發生。單純的想以採行議會內閣制,建立起穩定的民主制度的作法,乃是不切實際的。民主憲、的成長,以及民主制度的穩定的發展,實包含其他更為複雜的文化、經濟、社會及政治因素,而制度選擇因素只是其中一項成因,卻非充分條件。
資料來源:
1.維基百科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5%86%85%E9%98%81%E5%88%B6&variant=zh-tw
2.http://140.114.40.209/faculty/trshen/law/president.htm

台長: 呆呆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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