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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2-19 12:05:20| 人氣88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公務員退休新制 明年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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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2006 / 02 / 17 (星期五) http://tw.news.yahoo.com/060217/15/2v1nf.html


【聯合新聞網 記者李祖舜/台北報導】

公務人員的退休制度出現重大變革。考試院院會昨天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法」,明訂未來公務人員年齡須達六十歲以上、服務年資須滿廿五年,或是年齡滿五十五歲、服務年資滿三十年,才能支領月退休金。新制預計在明年元月實施。

由於前述「年齡」加「年資」的總和是八十五,新的退休制度簡稱為「八五制」。

公務員多達六十萬人,銓敘部長朱武獻說,這個案子一開始可能牽動到的多是四十多歲的公務員。

為避免對現職適齡公務員衝擊過大,法案中也增訂十年「過渡期」的保障條款,對於符合現制退休年齡、服務年資加上年齡之指標數屆滿七十五的公務員,訂定請領月退休金的彈性作法:在新制施行的前十年,公務員在年資與年齡合計數符合各年度適用指標數時,也可以領取月退休金;等到第十一年時,全體公務員才一體適用新制。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正的草案首度納入展期年金及減額年金的制度設計。

「展期年金」是指:公務人員如果未滿六十歲就打算退休,只能等到年滿六十歲才能領月退金。

「減額年金」是指:如果未達六十歲就退休並堅決要領取月退俸,則每提前一年退休,其終身請領月退休金都要扣減百分之四,最多提前五年減額百分之廿,也就是年滿五十五歲以上才適用。

為配合「八五制」,修正案也一併取消五十五歲退休加發五個基數、即所謂「五五制」的規定。另增列公務員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等條件辦理退休的彈性放寬條款,明訂公務員因上述原因遭到裁員時,只要符合「任職廿年以上」、「任職滿十年以上、年滿五十歲」或「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者,都可以自願退休,但只有符合第一項條件者才可以請領月退休金。

外界詬病的退休公務員轉任政府出資成立財團法人、坐領雙薪問題,修正案也首度明確規範,退休公務人員只要轉任政府捐助經費達法院設立登記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財團法人職務,必須停領月退休金。

台長: 思路導引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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