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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2-08 01:36:36| 人氣1,04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台北法網》官司調解借納許 兩造和解臻美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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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說:九二一大地震中受損的國泰攬翠天廈,因無民眾居住大門深鎖,在夜晚燈光照射下別具神秘色彩。 聯合報∕陳易辰攝影 2003.01.12)

國泰建設在台北市木柵景美溪畔興建的「攬翠天廈」受九二一地震影響結構受損,與住戶發生損害賠償官司,經台北地院調解,八十三戶居民同意國泰建設的賠償條件,撤回訴訟,國泰建設也同意花十一億元買回所有住戶的房屋與土地,擇期重建。這是九二一地震後,建商與受災戶和解金額最高的案例。

兩造和解後,國泰建設雖然損失十一億元,但在建築界建立良好商譽;住戶獲得應有的賠償,可免於官司纏訟多年而勞心傷財,而司法機關也因住戶撤回訴訟,減少資源耗費,三方面都可謂「贏家」。

根據調解結果,國泰建設原則同意以原始售價共約十一億元,買回其中八十三戶的房屋、土地與停車位,於全部過戶完成後,將購屋款撥給住戶。所有住戶目前都已遷出「攬翠天廈」,但仍另有其他五戶居民與國泰建設協調金額,預計過年前國泰建設將可買回所有房屋。

「攬翠天廈」八十二年竣工,為地上十五層、地下兩層的電梯住宅大廈,由於當地環境清幽,景色怡人,八十八戶很快銷售一空,總金額高達十二億元。不過,八十八年受九二一大地震影響,主要樑柱水泥爆裂,箍筋外露,結構受損,被列為危樓。

住戶認為國泰建設施工不良,才使房屋禁不起地震受損,無法住人,要求賠償。隔年二月,國泰建設開出條件,同意按住戶當初購屋購地價格,買回所有房屋,但要求全體八十八戶居民一致同意。

住戶意見南轅北轍,有住戶認為當初購屋後又花了幾百萬元的裝潢費,國泰也應負擔這部分支出;有住戶認為當初向銀行以高於原購屋價才買到房子,國泰不應只以售屋價買回。

八十八戶無法凝聚共識,期間部分住戶不滿國泰停發安置費,前往國泰建設總部示威抗議,也有住戶向台北地院起訴要求國泰建設賠償,但鑑定報告無法證明國泰建設施工不當導致房屋損壞,被法官駁回。

直到前年九月廿一日兩年追訴期滿前,攬翠天廈八十三戶居民聯合委託律師向台北地院起訴索償,並聲請對國泰建設假扣押十億元。法官李維心前往現場勘驗,發現每戶受災情形不一,若逐戶鑑定損失,可能須耗時五年以上,住戶就算打贏官司,未必得利;國泰建設既然同意出原價買回,足見誠意,決定進行調解。

李維心引用博奕理論中「納許均衡」,希望兩造各退一步,謀取最高效益。他的觀念獲得認同,國泰建設不再要求所有住戶一致同意,逐步與住戶商談和解條件,而住戶經過李維心親自面對面溝通,也逐一放下各自的堅持,接受國泰建設的和解條件。

經過控、辯、審三方努力,去年十一月,國泰建設終於與八十三戶居民完成和解,住戶也撤回告訴。國泰建設完成房屋點交後,已依約定撥款給住戶。

          ※ ※ ※ ※

在外界一片撻伐法官積案,案件未能速審速結的聲浪中,民眾似乎以為法官怠惰。事實上,絕大部分的法官都競競業業地審理案件,台北地方法院法官李維心不計麻煩,耐心地開庭十多次調解建商與住戶的紛爭,達成三贏,就是最好的明證。

李維心是東吳大學法律系畢業、司法官訓練所第卅二期結業。六年前他審理前國民黨投管會主委劉泰英控告亞洲周刊誹謗一案,獨到地在判決書中闡述新聞自由與刑法誹謗罪的關係,認為刑法第三百十一條所稱「以善意發表言論」,應採嚴格解釋,確保憲法保障新聞自由的目的,判決亞洲周刊採訪記者無罪。

這份判決引發社會對新聞自由的熱烈討論,有學者將它與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關於新聞自由的判決文相提並論,認為李維心將促進公共事務的新聞自由與維護個人名譽的誹謗罪責,作出清楚的定義與界限,給予「這位『小法官』的判決書,卻寫出『大法官』釋憲文」的評價。

而李維心此次調解國泰建設與住戶糾紛的過程中,將廣泛用於政治學、經濟學與軍事學等領域的「納許均衡」博奕理論,應用於訴訟調解過程中,促成一筆十億元的交易,達成三贏,恐怕也是司法史上少見。

李維心表示,本件受災者多達八十多戶,若循求官司解決,勢必耗時五、六年以上,若三審定讞,恐怕是十多年以後的事。期間住戶因官司往返所費的心力,訴訟期間受到房子折舊、地價下跌的影響,就算最後打贏官司,實質上並未得到好處。國泰既然有誠意和解,他就應當盡力促成「納許均衡」,謀求最大利益,取得雙贏。

調解過程中,有住戶質疑李維心是否收了財團的好處,想把案件「搓掉」?李維心義正嚴辭指出,他身為法官,站在公理與正義,有義務為經濟弱勢者謀取福利。

李維心耐心解釋,這八十三個受災戶中,每戶經濟條件不同,有人擁有多棟房子,損失一棟影響不大,但有的人還在付房屋貸款,有的人則把畢生退休金都投入購屋,亟需資金,並不堪長期官司訴訟,因此他有必要站在弱勢的一方,謀求他們應得的利益,以符合民眾對法官定紛止爭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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