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1-07-05 09:43:31| 人氣45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 -- 立法理由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 -- 立法理由   

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下列第一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第二款至第七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一、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三、聲請回復原狀。
  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五、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六、聲請監護宣告、輔助宣告;變更或撤銷監護宣告、輔助宣告。
  七、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或宣告死亡。 

 

立法理由

哪些情況要收裁判費?

1. 第六款 ..將「禁治產」改為「監護」,並增加輔助宣告規定

2. 為避免當事人須待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或撤銷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聲請之裁定確定後,始得另行聲請輔助宣告之不便。

3. 另外,特別注意的是 - 如果是因為 624-8 規定變更輔助宣告之聲請為監護宣告之聲請者,因為均屬同一事件,應不另收費。 

 

Ez法科有聲書,讓您用更輕鬆的法式準備法科。




檢視我的拍賣檢視我的拍賣

台長: Ez法科有聲書
人氣(458)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教育學習(進修、留學、學術研究、教育概況) | 個人分類: 國考技巧篇 |
此分類下一篇:"不履行債務" & 債務不履行
此分類上一篇:刑事訴訟法404條立法理由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