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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7 09:43:48| 人氣75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申請提案單位行文悉以原立案地址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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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各單位公文往返頻繁,為免相關重要文件遺失或延誤送達,影響作業時效,若  貴單位現行通訊地址與原立案地址不同,建請向立案主管機關(內政部,勞委會或各縣市政府)申請變更會址,並將該同意備查公文影本寄交本中心。

 

4/24電子郵件通知中,已附加某全國性團體單位96/8/23行文至內政部申請變更會址由新竹搬遷至桃園,僅一週時間96/8/30即獲函復同意之函文影本,供各訓練單位伙伴參考。

 

跨區申請提案單位,行文悉以原立案地址為準,各地辦事處文件仍請以原立案單位名稱、地址行文。

台長: 桃花園栽培組-桃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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