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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爭議戰到內政部 環團稱藻礁新發現稀有生物 呼籲撤案

2018年12月13日 上稿編輯: 賴溫狠 環境資訊中心記者 賴品瑀報導

觀塘工業區(含工業港)開發案危及大潭藻礁的爭議,戰場由環保署延燒到內政部,由於案件區位在海岸,內政部今(13)日展開「區域計畫委員會」、「海岸管理審議會」聯席審查的第一次初審,後續還將再審。

除了生態問題從環評一路戰到內政部,限時折扣部分委員與列席民間團體一直追問:明知未來還要在外海擴建的兩個儲槽,難道未來環評一定會過?如果沒通過還會有經濟效益嗎?承諾不開發的部分是否能劃成保護區以免日後又再擴建?

搶救大潭藻礁行動聯盟會則在審議場地營建署外召開記者會,宣布在當地又發現了稀有物種,包括過去全台灣只有兩次發現紀錄的「光輝突顎蟹」,以及瀕危的綠蠵龜,強調大潭藻礁有保留的價值,且還需要逐步調查。

行政院選址桃園觀塘工業區作為第三天然氣接收站興建場址,並喊出2022年7月一定要開始供氣大潭電廠。由於衝擊當地藻礁生態,引發社會爭議,在10月初,多位民間專家學者環評委員拒絕出席的狀況下,環保署勉強湊齊10人出席,進而以七票通過通過環評程序。

接下來登場的,則有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與「海岸管理審議會」審查,內政部將兩委員會聯席審查,併案一起審查的案子包括了「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含工業專用港)變更開發計畫暨細部計畫書(第2次變更)」,與「桃園觀塘工業 區工業專用港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桃園觀塘工業區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第一階段開發計畫_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第一次變更等案。

環評會與區委會屬於平行審查,但過去海審會曾表態會等待環評結果,因此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律師蔡雅瀅提醒,環評的審查大有問題,海審會不應該因為環評通過就放行此案,還是需要回歸海岸保護的職責來審查。政府更應該面對保護區劃設的提案目前仍無結論的狀況,先完成保護區劃設再做海審會的審查。

搶救大潭藻礁行動聯盟召集人潘忠政強調,大潭藻礁比起已經劃設為保護區的觀新藻礁更有生態價值。日前聯盟志工在大潭藻礁發現一隻非常特別的螃蟹,初步評估極可能是「光輝突顎蟹」,正由中研院生物多樣性中心鑑定中,如果的確是,這將是繼1922、1995年後,全台第3筆發現紀錄。且有網友提供在大潭發現綠蠵龜的影片,雖然還有待證實,但潘忠政認為,當地過去本來就常有海龜。

環團一再提醒,當地有眾多保育類動物,儲槽預定地就因為是小燕鷗棲地,而遭桃園野鳥學會反彈無法施工。雖然中油提出與鳥會現勘,並承諾要規劃在儲槽區北邊的白玉海岸營造小燕鷗的繁殖棲地,但環團反問,又怎麼能確定小燕鷗會願意換地點?執意要開發將有違野生動物保育法。

中油提出的報告中,對藻礁、柴山多杯孔珊瑚、裸胸鯙、紅肉ㄚ髻鮫、小燕鷗、沙丘、保安林等生態系提出調查分布情況。

中油表示,棧橋區內,包括南北側180公尺、既有填區圍堤往西起算0到300公尺水深超過5公尺的範圍內,都沒有發現柴山多杯孔珊瑚。

在藻礁調查上,中油的資料指出,而從生物個體密度與種類數來看,底棲生物豐富度是觀新藻礁好過G1、G2,且迴避替代修正方案已經退出G1、G2、G3,中油認為開發對藻礁的生態「影響輕微」。中油更指出,在工業港的部分,浚挖區、碼頭後線填方區的欲覆蓋區,礁體上有覆蓋薄沙、水體混濁能見度低,只有零星底棲生物,是貧瘠的底棲生態,生物多樣性更遠低於G1、G2、G3。

【Yahoo論壇/林青弘】羞辱大學自治 427國恥日

推薦產品開店送禮推薦《憲法》沒有規定法令解讀限由法官、檢察官、律師等職業者壟斷,司法實務上,律師與法官、檢察官見解不同,三者差別在於誰有公權力,誰就掌握關鍵決定。如果教育部「拔管」的「法律研析意見」,不能說服社會大眾相信,不能讓當事人臣服,不能化解法律專家的質疑,吳茂昆部長因自己毫無判斷力,欠缺法學素養,對於大學自治不屑一顧,如此政治決定「拔管」,不是政治操作而濫權,難道會是做功德,造福台大?

教育部出具的「台大校長遴選爭議案的法律研析意見」,就是政治力介入大學自治,民進黨政府濫權「拔管」的最有力證據。這份「法律研析意見」,故意忽略有利管中閔的法令規定,不把台灣大哥大公司治理放在眼裡,更未把教授兼任獨立董事的法律上、經濟上重要論理清楚揭露。利用獨董高報酬的俗魅事實,製造管中閔「貪財」假象,不提獨董的民刑事當然責任,亦不提獨董的監察人角色與獨立行使職權的職務本質,這就是政治操作,製造誤解與仇視對立。

上開「法律研析意見」的刻意盲點至少有三:(一)法令適用刻意不利於管中閔。(二)扭曲法令虛捏「違法兼職」。(三)疏忽公司治理實務需求,沒有衡平考量獨董兼任審計委員、薪酬委員的必要性與當然性。

首先應該說明者,台灣大哥大於2017年6月14日公告黃日燦(1,366,331,490權,54.18%)、宋學仁(1,360,909,509權,53.97%)、管中閔(1,348,354,381權,53.47%)、鐘嘉德(1,347,864,020權,53.45%)為該公司的獨立董事。同日股東常會通過蔡明忠為董事長、蔡明興為副董事長,四位獨立董事同時公告為台灣大哥大的薪酬委員與審計委員。

黃日燦獨立董事為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宋學仁獨立董事是嵩全有限公司董事長,兩位學界背景出身的獨董僅有管中閔與鐘嘉德教授。管中閔是國立台灣大學「台大講座」教授與財務金融學系特聘教授,鐘嘉德則是國立台灣大學電機工程學系暨電信所教授。如果同為獨董,不可能管中閔違法兼職,鐘嘉德則是合法兼職,為何教育部故意疏漏不查、不論?這不是政治考量、差別對待,甚麼才是?

依據2016年11月25日修正後《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3點第1項第5款:「教師兼職機關(構)之範圍如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1、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者。2、政府或學校持有其股份者。」同原則第8點:「教師兼職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須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並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

「法律研析意見」刻意將台大教授能合法兼職的營利事業機構限定已有「產學合作關係者」,故意疏漏「學校持有其股份者」。台大校務基金迄今仍持有台灣大哥大股份已是既定事實,在管教授、鐘教授申請兼職獨董時,亦是如此。教育部法律意見出具人為何刻意忽略此一事實?為何不向台大查證?這不是故意構陷違法兼職,甚麼才是?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8點規定教師兼職應「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這是「申請程式」的合法要件規定,亦即僅能「書面申請」,不能以言詞或其他方式申請。管教授在2017年5月2日向台大校方提出「國立台灣大學專任教師(研究人員)兼任非政府機關職務簽辦表」,書面表明申請兼職台灣大哥大獨董,兼任獨董期間為2017年6月14日起至2020年6月13日止。前校長楊泮池於2017年5月17日批可核准該件申請案。教育部法律意見出具人,認為楊校長批可後,必須公開對外表示,方有法律效力之云云。

請問教育部,《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8點何來規定必須對外發函方有核准效力?管教授的書面申請書已有楊前校長批可核准(管教授未有台大行政職務),核准時間點係在管教授兼任獨董的2017年6月14日之前,這不是「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何者才是?教育部故意增添發函對外公開表示方有核准效力,這是虛構法令要件,難道不是刻意栽贓管教授違法兼職?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2項「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同法條第3項「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本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是以「審計委員」具有「監察人」之法定職責,管獨董兼任審計委員,是《證券交易法》的強制規定。楊校長不可能核准管教授兼任獨董而駁回兼任審計委員,如此行政處置豈不是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獨董一定是審計委員,教育部的法律意見出具人,為何要刻意忽略此層重要的法律關連?

其次,金管會訂有《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其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由董事會決議委任之,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同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已依本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薪資報酬委員會至少應有獨立董事一人參與,並由全體成員推舉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無獨立董事者,由全體成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不能召集會議,由其指定委員會之其他獨立董事代理之;委員會無其他獨立董事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會之其他成員代理之;該召集人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委員會之其他成員推舉一人代理之。」

以台灣大哥大「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第2項規定而論,薪資報酬委員之任期與委任的董事會屆期相同。且依台灣大哥大公司治理實務、2017年6月14日公告資訊,四名獨立董事同時兼任審計委員會委員與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教育部法律意見出具人認為「薪資報酬委員未必是獨董」,這是故意造假。對於台灣大哥大公司治理實務而言,薪酬委員一定是獨董兼任。教育部故意不論、不查台灣大哥大的企業營運事實,是何居心,有何惡意?

管教授是在2017年8月1日提出「國立台灣大學專任教師(研究人員)兼任非政府機關職務簽辦表」,申請兼任「審計委員」與「薪酬委員」,同年9月22日由代理校長郭鴻基批可核准。教育部認為管教授在書面核准之前,在2017年8月31日前,已有出席台灣大哥大薪資報酬委員會,執行薪酬委員的「違法兼職」事實。如果管教授有「違法兼職」的故意行為,何必事先提出書面申請?

再者,台灣大哥大已在2017年6月14日公告四位獨董兼任薪酬委員與審計委員,倘若台大有權拒絕獨董兼任薪酬委員與審計委員,是否違背金融監理等相關規定?是否悖逆公司治理精神,架空獨董的功能與獨立行使職權的法定責任?楊校長既已事先於2017年5月17日批可管教授兼任台灣大哥大獨董,依台灣大哥大獨董的功能性兼任的必要性與當然性,法律強制獨董兼任審計委員以外,難道台灣大哥大的公司治理運作實務能夠恝置不論,故意藉此疏漏來指控管教授「違法兼職」?

薪酬委員之兼任,衡與獨董身分有必要與當然的關連。如果管教授不能兼任獨董,亦無兼任審計委員與薪酬委員的必要性與當然性。教育部故意疏漏公司治理實務討論,故意不論獨董兼任審計委員是法律強制規定,故意不查獨董兼任薪酬委員是獨董衍生性功能的必要與當然。如此教育部,是否政治算計,別有心機?管教授是因核准兼任獨董在先,台灣大哥大依金融監管法令與公司治理實務,同時功能性衍生兼任該公司的審計委員與薪酬委員,這不是為管教授量身訂做,是既成慣例,為何教育部懶得梳理箇中關連,一定要認定管教授「違法兼職」?

「拔管」濫權又殘暴,判決管教授「學術死刑」,難道可以閉門會議決定?沒有發函邀請當事人管教授與台大遴選委員會指派代表出席,程序顯不正義也不正當光明。如此霸道與強迫,難怪政治佞人濫權而無自覺奇怪與羞恥。427是國恥日,也是民進黨政府羞辱大學自治的威權恐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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