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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績效最差員工挨告 台灣之星敗訴 - 生活

魔術表演 2017-10-31 18:17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郭姓女子在電信業者台灣之星任職,卻因工作頻頻出錯,年度考績被評為最劣等,工作一年後被資遣;她認為公司未給改善機會,且違反當初勞動契約,憤而提告。士林地方法院認為,台灣之星未依契約給予不超過90天的改善期,就直接餐飲設備回收資遣郭女,不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判決兩造僱傭關係仍在,可上訴。

郭女主張,她2014年12月任職台灣之星高級管理師,約定月薪5萬7500元,保障年薪17個月(額外5個月激勵獎金),她在職期間任勞憑怨,即便懷孕仍早出晚歸,每日加班2小時,半年業績高達1800萬元,2015年12月底主管短暫面談後,竟指她不能勝任工作,要她當日收拾離開公司。

郭女說,她不曾被申誡、記過、降薪等懲處,就算考績不合格,公司也未依工作規則給予改善機會,不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被資遣後申請調解未果,只好提告,並求償未給付額外5個月、資遣至今薪水及加班費共47萬3332元,並回復任職。

台灣之星抗辯,反控郭女工作頻出錯,不僅把專案手機對外報錯價,負責採購手機也下錯單,手機規格表更記載錯誤,連公司決定變更新機上架日期,郭女與廠商連繫訊息都出錯,造成人力耗費、損害公司信譽,經主管多次勸導未果,遂年度考績評為最劣等,遂依規定資遣。

晚下班無法確定為公事 請求加班費被駁回

台灣之星否認承諾郭女年薪17個月,且郭女一年下來只打卡5天,無從認定她有加班;資遣當天郭女未表達反對,就辦理工作交接,並簽署離職確認書,完成薪資結算,郭女未拒絕受領,甚至找了其他工作,雙方應是合意終止勞動契約。

法官認為,台灣之星工作規則明訂,員工績效不及格,須進入限期改善階段(不超過90天),對郭女卻直接解僱,有違「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且郭女事後申請勞資調解,雙方並未達成共識,難認為合意資遣,因此判決僱電阻傭關係仍在。

不過,郭女無法拿出公司保障額外5個月獎金的證據,同事則稱郭女雖每天待超過晚上8點,但無法確定是在做公務或是私事,遂駁回獎金、加班費請求,僅判賠資遣至復職日起每月5萬7500元薪資。

台長: eay84622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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