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屋保障一波波 作足功課不出錯
起於今年8月中旬金管會預告修法以來,購屋族歷經四個多月引頸期盼,終於在11月30日定案,公告修正『個人購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等規定,預計明年1月30起實行。
該範本增列按房屋買賣雙方出具之撥款委託書辦理撥付的新選擇,買賣雙方以新的撥付方式進行房屋交易,須簽訂金管會制定的『房屋貸款撥款委託書』,買方購屋後若發現該屋為凶宅等重大情事,得請求金融機構暫緩或停止撥付貸款予買方。
『房屋貸款撥款委託書』內明訂房屋有輻射鋼筋、房屋有未經處理之海砂、房屋有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或者建物專有部分於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買方都得以要求銀行暫停撥款,如此一來,將可部份遏阻賣方隱瞞及傳遞不實資訊。
當然,消費者一定會有疑問:『銀行貸款一次全部都付給賣方了,暫停撥款有什麼用?』這個顧慮官方也設想周到,『房屋貸款撥款委託書』裡第一點即載明,除了撥付款項至賣方帳戶外,另可選擇撥付至銀行設定的履約保證或保管專戶,或者房地出售人所開立或指定之履約保證及保管專戶,甚至買賣雙方可自行約定其他撥付方式。
此外,在11月29日經立院決議通過,金管會應要求銀行若進行利率調升時,應以書面通知確實告知消費者,並設置專用的諮詢專線為消費者提供解答,對於背負房貸的消費者也是個好消息。
而預計在今年5月上路實施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履約保證機制』,更確保消費者購買預售屋時的權利,未來此機制實施後,即使建商惡意倒閉,消費者付出的價金猶能獲得保障。
以上諸多政策,從預售、成屋買賣到房貸利率,代表官方政策面真正照顧到弱勢的買方,這些規定關係到眾多購屋族自身的權益,消費者買房前必須弄清楚才行。
新聞提供:住展房屋網
內政部於90年9月3日公告「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各乙種,作為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定契約之參據。
實施以來,發現尚有主建物、附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未分別計價及容許百分之一房屋面積誤差不找補等爭議情事。
為期契約內容較為公平合理及符合誠實信用原則,內政部於96年1月間研提修正草案,送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歷經2年半之審議,業於本(98)年9月24日提經第169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其主要修正重點為:
一、增訂契約審閱期不得少於5日。
二、明訂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應分別列明面積及售價。
三、增訂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登記總面積之比例。
四、現行「房屋面積誤差在百分之一以內互不找補」,修正為「有誤差就互相找補」。
五、買方遲延利息「萬分之五單利計算」,調降為「萬分之二單利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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