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展現政府打擊房地產投資的決心,金融主觀機關不斷祭出新的政策,以寄望在緊縮房貸的壓力下,可以制止房地產投資炒作的歪風;但是根據了解,房貸是銀行的主要業務,對於一些金融打壓的政策,實際上只能”視情況”來彈性回應,緊縮成效恐不如預期。
部分銀行未配合央行政策,最近開始要求房貸戶必須提出舊屋出售證明,如果半年內未出售舊屋,房貸利率可能被調為投資客等級;銀行也會視房貸申請人配偶和保證人名下房屋狀況,評估是否為投資客。
一般來說,投機客的房貸利率會比一般房貸高出至少0.25至0.5個百分點。
舉例來說,為了避免有投資客以換屋為由,要求申請第二棟房貸,行庫會請申貸人提出出售證明,表示確實有換屋需求。
此外,銀行擔心投資客胡亂開高價,事後再表明未成交,因此如果客戶被懷疑是投資客,銀行可能在合約中加入「半年內舊屋須成交」的規定,如果到時間舊屋未能出售,銀行有權把利率及成數調整成投資客等級。
但是根據住展企研室調查,實際上多數行庫恐怕難以配合。
首先,民眾申請第二棟房貸,如果跟不同銀行申請,受申請銀行不易查核是否為第二棟;再者,在目前景氣下,委售房屋半年未售出是很普遍的事,行庫是否有人力,能夠實際去調查已放款的房屋,是否在半年內售出。
況且,如果該房貸戶向來繳息正常,屬於銀行的好客戶,站在銀行的立場,犯不著為了一時的政策,而去開罪一位好客戶。
景氣變化多端,2008年金融海嘯時,救市方案沒有停過,而今時空轉換,不到兩年的時間,馬上又變成要打壓投資;但是客戶與銀行的往來關係,卻比這些變化還要長久,銀行何必因為短暫的現況,而去得罪客戶呢?
更實際面來看,銀行是否具有這些查核人力,也是一大問題,大約只能用抽查方式執行,其嚇阻作用恐怕大打折扣。更何況,依目前銀行電腦系統,應該是無法篩選出貸款戶”是否售出”,必須要使用人力一筆筆地毯式調查。
即便有些銀行採用”切結書”模式,即便客戶違約,只要是正常繳款的客戶,恐怕銀行也是不容易以此走向法律途徑,而與客戶對抗的。
新聞提供:住展房屋網
http://key88.net/article213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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