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為增加都更誘因,增訂「拔釘子戶條款」。明定強制拆遷以六個月為限,有特殊且正當理由,准延長六個月。
國民黨立委張慶忠表示,修正案通過後,包括房屋等土地改良物只要明定強制拆遷期限後,最多只能再延長一年。
主計處統計,台灣超過卅年以上的老舊建物占總戶數的三分之一;截至三月,核定民間都更計畫有兩百卅六件,規畫整合中有四百一十件,但都更辦理過程常因釘子戶問題,一拖就是十幾年。
現行條文雖然規定強制拆除或遷移以六個月為限,但沒有明定延長的次數或期限,不願搬遷者往往鑽法律漏洞,阻礙都更計畫。
通過的修正案簡化都更程序的內容還有四項:一、都更若全體所有權人已同意,都更計畫擬訂或變更時,公開展覽與舉行公聽會期間,由先前卅天縮短為十五天。二、容積獎勵與容積移轉應支付費用一般先由實施者代墊後,再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應分配額度;修正後規定上述費用納入共同負擔項目。
三、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更,變更實施者時,經原實施者與新實施者辦理公告者,或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原核定計畫者,得免依規定審議、舉辦公開展覽或公聽會。四、變更計畫部分,包括原參與分配人不願繼續參與分配,或實施者與分配人變更分配單位,只要經全體所有權人同意,得免依規定審議及舉辦公開展覽、公聽會。
【聯合報╱記者林新輝/台北報導】201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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