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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06 21:00:30| 人氣10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懸掛招牌出租房屋,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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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掛招牌出租房屋,是否要辦營業登記?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表示,大專院校或公司附近,出租房屋的店面,招牌林立,明明是公司經營,卻以個人名義逃避營業稅,為了避免類似情況再度發生,財政部971105台財稅第09704555660號函釋規定一、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98年1月1日起,應辦理營業登記。

課徵營業稅: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
(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三)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二、未符合上述情形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按租賃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三、本令發布前,個人出租建物已核課稅捐確定案件,不再變更。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來源: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 更新日期:2010/02/0

台長: 蔣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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