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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2 14:41:11| 人氣31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修正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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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修正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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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了德國、南非、南韓、捷克等國的轉型正義與聲討黨產經驗後,本《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第一條規定揭櫫立法目的:「為調查及處理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之財產,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並落實轉型正義,特制定本條例」,昭示立法目的之一,在「落實轉型正義」。到底甚麼是轉型正義?這是甚麼法律上的概念?草案中隻字未提。這為什麼很重要,因為你為了落實所謂的「轉型正義」這個目的,賦予這個委員會極大的權力,他可凍結財產,本草案第十一條可以強制調查、扣押證物、要求相關人士作證,本草案第四章對於不配合的個人或組織可以處罰罰鍰,本草案第六條對於委員會認定的「不當」財產可以命令該政黨移轉所有權,甚至本草案第十條可以因為這個委員會的認定,將政黨的財產推定為「不當」黨產。這個草案架空了現行的法律,制定特別的規範,組成一個權力極大的太上皇委員會,但是他們執行職務的目的,卻不知道是甚麼?也沒有清楚定義?我們等於簽了一張空白支票,讓這個委員會為了一個不知道是什麼東西的目的,讓他們fire at will「自由射擊」,任其自由發揮,法律可以這樣亂制定嗎?此外,就字義而言,所謂「不當」即非「不法」,故「不當取得」即非「不法取得」,而本草案又未明定何種方式取得之財產屬於「不當取得」,僅以排除少數財產,例如黨費、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一概均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亦未明定政黨何種財產屬違法取得,即係對不具可責性之人民財產,恣意予以強制處理。在此情形下,國家可不盡其證明不法之義務,即可恣意剝奪人民之財產,已嚴重悖離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因此,本條例第一條有關「為調查及處理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之財產」,宜修正為「為調查及處理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違法』取得之財產」,以符法制。
至於強推《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的民進黨之所以高舉轉型正義大旗,若是究其背後的政治目的與盤算,就是在為自己破壞現行法律制度的做法,提供一個更高的正當性來源。當「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可以超越現行法制,可以超越憲法與法律,他們必須找到支撐這套論述的理論基礎,「轉型正義」一詞就成為這個理論的基礎。但我們徵諸各國實踐的經驗,這部草案或是現在執政的民進黨,恐怕濫用「轉型正義」一詞。因為轉型正義的發生,必然經過憲政或法律秩序的斷裂與激烈變動,因而需要一套新的法制,來處理過渡時期或轉換過程中的法律秩序,同時提供新的秩序必要的正當性基礎。台灣儘管從解嚴後才開始民主化,但是我們的憲政秩序與法律體系,雖然有一些因應時空變遷的調整,但並沒有發生斷裂式的變化。因此,現在要制定一部超越我們現行法制的特別法,直接挑戰的就是法治國的基本原則與和核心價值。而不論東歐、南非、南歐、中南美洲、南非,以及二戰後的德國與日本,他們推動所謂的轉型正義的實踐經驗,必然經歷了憲法與法律秩序的大幅變動,不論從共產到民主、從軍事極權到民主、從殖民到非殖民等,無一不是如此,而轉型正義確實提供了新政權在處理舊政權或舊秩序諸多問題以及建立新秩序方面的正當性基礎。這些與台灣現在的情況有極大的不同。
在現在台灣的時空環境下,歷經民主化三十年,過去的威權政黨也已經轉型成民主的政黨,草案中訴求的轉型正義,要清算幾十年前的東西「草案起算日是民國34年,距今70幾年前的事」,要現在的政黨去承擔過去所有的歷史責任「尤其是負面的責難」,是典型的「以今非古」。我們現在並沒有面對舊秩序突然崩解,新秩序亟待建立的迫切需要,本草案以極為強烈的手段來處理單一政黨黨產,剩下的只有赤裸裸的政治鬥爭。而且事實上,轉型正義沒有一定模式,各國經驗不盡相同,外國學界也存在分歧意見。轉型正義一詞是1980年代以後,蘇「聯」東「歐」波「蘭」等前共黨國家民主轉型後才逐漸出現的新名詞。主要是描述一個國家如何因應從共黨體制轉型為民主體制後,有關法制與政治社會各層面結構調整的過程。尤其著重於大規模侵犯人權的部分的處理。推動轉型正義的過程,各國則因為國家的狀況而採取不同的途徑。例如採取激烈革命的國家,轉型手段會比較強烈,包括採取司法審判追究責任。例如二戰之後的紐倫堡與東京大審,就是透過戰勝國的力量來進行司法責任的訴究。有些東歐國家像捷克及德國則採取除垢或清洗「lustration」的立法或政策,禁止共黨時期的情治系統或法官繼續擔任公職。如果是朝野合作推動轉型的,手段也就比較溫和,也充滿妥協。包括南韓、南非、東歐許多國家「波蘭、匈牙利等」及台灣,都迫於政治現實,會比較傾向採取補償、回復名譽、追求真相等方向著手。以南非為例,新政權以大赦前朝加害者而換取真相的浮現,並鞏固新政府尚不穩定的權力基礎。至於西班牙在推動歷史記憶法之前,則被認為採用消極的遺忘方式,來回應過去佛朗哥軍政府時間的歷史。許多研究民主化的學者固然贊成轉型正義,但民眾也許不知,也有很多學者對轉型正義持保留甚至否定的態度。例如推動草根民主最力的耶魯大學教授艾克曼「Ackerman」教授「陳水扁總統推動新憲運動重要的理論基礎審議式民主,即為其所提倡」,他就認為轉型正義只是「海市蜃樓」,並不可行,因為要找出元凶根本很困難,最後只可能打到蒼蠅。更大的問題在於採取懲罰或矯正正義的手段,將不利新興國家憲政秩序的建立。Offe教授持同樣看法,認為轉型正義會造成社會分裂,新的政府出現後國家百廢待舉,應該致力向前看,讓法律與社會秩序回歸常態。而研究第三波民主的知名學者杭廷頓「Huntington」比較各國的轉型經驗認為,轉型的成敗取決於新舊政治菁英權力的對比。但是他卻反對透過訴訟或懲罰的手段來進行,他認為民主仍必須建立在和解的基礎上,而非私人怨憤的宣洩,尤其許多威權政府的作為在當時社會並非沒有正當性,甚至很多團體與個人都參與其中而成為加害者的共犯,大多數人都不是單純的受害者,大家都應該一起負責。他主張透過大赦,能夠比懲罰為民主建立更堅實的基礎。因此,將「轉型正義」納入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實不無疑義。過去三十多年來,「轉型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儼然成為許多國家及國際社會面臨的政治議題。從二十世紀末第三波民主化國家開始,涵蓋範圍不僅包括蘇聯解體及兩德統一,也擴及中東歐及非洲民主化的國家。「轉型正義」迄今尚無明確之定義,一般係指新興民主國家如何處理前期政府所犯下的侵犯人權、集體暴行或其他形式的巨大社會創傷,試圖建立一個較為民主、正義與和平的社會。換言之,「轉型正義」即是處理國家過去的暴力或不義行為,重塑政治體制的價值規範。從實證經驗來看,「轉型正義」既以政治重建為目的,必須否定國家以往的憲政體制或法制體系,透過制定憲政條款及法律等長期運作的政治制度,成立調查性組織,藉以執行真相調查、賠償及究責等措施。南非於1993年通過臨時憲法,廢除種族隔離制度後,方於1995年1月制定「促進民族團結與和解法案」,並組成「真相與和解委員會」「Truth and Reconciliation Commission ;簡稱TRC」,均是對國家以往法秩序的否定,而非與現有體制規範的併立。台灣一般民眾對於轉型正義的理論與國際實踐實際上相當陌生,對於轉型正義的概念與國際實踐的多樣性面貌,恐也知之有限。事實上,推動轉型正義的必要性?何時去做?如何去做?這些討論在台灣來說還相當貧乏,甚至是少數人所錯誤引用與曲解。
同時,我們應該要著眼於我國獨特的歷史經驗與脈絡,台灣自從解嚴以來,政府不是沒有在做所謂轉型正義的工作。例如1995年4月7日公布「228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同年12月行政院成立「財團法人228事件紀念基金會」,受理228補償申請、核發補償金,並舉辦各種紀念活動、回復受難者名譽、真相調查與實地訪察等事宜,以落實平反。1998年6月17日,也公布了「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處理戒嚴時期部分司法不正義的問題。換言之,台灣轉型正義之路已經走了20年,只不過台灣選擇的是一條漸進緩和的路,來處理過去政府的一些錯誤或不當行為。這個過程雖然比較漫長,但是我們少了翻天覆地清算鬥爭可能產生的社會成本,也讓台灣的法律秩序能夠維持一定的穩定,並逐步落實政治改革,讓民主朝向更深化的方向前進。過去李前總統曾經很自豪任內推動的民主化是一場不流血的「寧靜革命」,在這期間台灣當然也歷經許多民主轉型的陣痛,但畢竟大家都一步一步走過來了,這時候是否非得用比較激烈的手段,甚至採取打破現行法治基礎,把已經趨於穩定的秩序攪亂,再重新建構一套的秩序?不論是必要性與手段的強弱程度,都值得大家好好思考。
轉型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一詞,聯合國官方翻譯為「過渡時期司法」,在台灣則翻譯為「轉型正義」,前者是比較偏向客觀性的描述法律或社會秩序的變動過程,後者則充滿了主觀的價值設定。尤其新政權標榜「正義」,目的正在凸顯過去政權的「不正義」,並為現在的統治塑造更高的正當性。這在一個國家或政權激烈更迭或社會秩序面臨極大變化的時候,有其重要意義。因此我們回顧所謂推動轉型正義國家的實踐經驗,我們不難發現轉型正義的發動多有此客觀的社會背景與相同需要。但對於一個民主法治較為完善且上軌道的國家,轉型正義的訴求就很難產生社會共鳴。再回到台灣的政治現況,從民主化至今,台灣在相同的憲政與法律秩序下,已歷經了三次政黨輪替,政權輪替已經成為常態,政權正當性的來源,取決於民眾選票,實在不需要過度連結競爭對手過去的歷史淵源,更不需要透過凸顯對手歷史的不正義來強化自身統治的正當性基礎。事實上,我們看到所有進行轉型正義的國家,尤其是轉型手段比較強烈者,無一不是經歷憲政、法律或社會秩序的重大變動。我們實在找不到基於同樣憲法與法律秩序取得政權的政府,有訴求轉型正義具體個案。
就現實而言,台灣社會一直反覆提起「轉型正義」,其實十分突兀怪異,因為台灣根本已非所謂「新興民主國家」。自1987年解嚴起算,台灣已經歷經近三十年的民主化。其間對於若干過往歷史事件之調查及平復,亦有相關法制與組織配合進行,例如有關二二八事件之調查與處理,依據「二二八事處理及賠償條例」及設置「財團法人二二八紀念基金會」;對於戒嚴時期叛亂罪諜等案件之不當審判,亦依據「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及設置補償基金會,進行真相調查、檔案公開與受難者之補「賠」償等事宜。一般而言,近數十年來不論法制或政府措施已實質進行轉型正義的工程,已不存在反覆進行所謂「轉型正義」的時空環境與法制條件!何況「轉型正義」既在否定過往的法秩序規範,採取措施自可不受原有規範之限制。我國縱歷經政黨輪替等政治結構的變化,然仍在同一憲法秩序下進行,並未存在兩德統一或東歐國家民主化,必須重建憲法架構與秩序之情形。在成文法中明定「轉型正義」,不僅是「轉型正義」的濫用,更是否定現有體制之舉!
「轉型正義」既僅係政治事實或學理上之討論,尚未發展為具體的法律概念,更遑論將其予以法典化,實行「轉型正義」的國家,亦未見以此為名之立法例。一旦貿然將其立法明文化,何謂「轉型正義」令人無所適從,亦無法自一般解釋方法及先例,尋繹出明確之解釋,勢必造成未來法規適用之疑慮。因此,本《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有關「落實轉型正義」等文字,建議予以刪除。
另一方面,即使目前的多數黨聯合其他擁有特殊意識形態的小黨,妄圖將『不當黨產』的不義之名加諸於國民黨,仍然無法抹滅國民黨數十年來對於台灣的貢獻。在光復台灣上,把台灣從日本的殖民統治中解放這一點,目前台灣除了自認為是日本人的少數『媚日』群體外,應該都非常喜悅能夠脫離日本殖民統治。接著,民國三十八年,國民政府遷台,台灣在國民黨的領導下,歷經古寧頭大捷、八二三砲戰,終於遏阻共軍的進犯。因此,目前的執政黨是不是也該合理的感謝國民黨領導的政府以及戍守前線的將士,因為他們的努力與奉獻,台灣才不致於被中共併呑,才有機會一步一步的進行政治改革以建立民主政體,也才有政黨和平輪替、民主法治的今日台灣?再論建設台灣,除了大家耳熟能詳的十大建設,為台灣的基礎建設成功打底外,所謂的「台灣奇蹟」不可質疑是國民黨一黨主政時所創造的經績奇蹟,所謂的「經濟起飛」,也是國民黨帶動的經濟躍升,就以台灣今天經濟倚重甚深的高科技產業,如果沒有像李國鼎等國民黨的經濟人才高瞻遠矚的擘畫推動,又會是如何的情景?此外,還不包括如土地改革、實施勞工保險、舉行地方選舉、推動九年國教等等一連串為社會制度、政治制度奠基的制度改造工程。這中間當然有企業家的心智與人民的勤奮努力,但也有國民黨成功治理的因素在內,這些,都是國民黨該得的掌聲。因此,我們應該深刻了解國民黨來台後對於台灣的治理與國家發展歷史,才能真正理解國民黨對於台灣的貢獻....



台長: 綠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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