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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05 03:14:40| 人氣1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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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廖虹淳 4000M010

代言是行銷的手法之一,目的是透過代言人的知名度或影響力,幫助商品更容易取得消費者的認同,進而產生購買行為。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日前審查通過「公平交易法」的修正案,新增非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的「廣告薦證者」,未來收取報酬從事廣告代言而發生代言不實的情況時,要與廠商一起負擔民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代言是行銷的手法之一,目的是透過代言人的知名度或影響力,幫助商品更容易取得消費者的認同,進而產生購買行為。但代言人的言行是真實的經驗或是「廣告」?則是一個模糊的問題。

代言畢竟是廣告行為,不管是用什麼樣的包裝方法,總是希望透過行銷的影響力來增加對消費者的說服度。一旦代言人非真實使用商品,甚或是配合廠商而誇大商品效果,對於相信代言人而購買的消費者而言,一旦發現商品的效果不如預期,就會有被騙的感覺。

其實部落客代言,以及許多網路的「口碑」行銷如開箱文等,由於使用頻率太高,已經被網友視為「廣告」,信任度也在下降中,但是否要繼續使用呢?答案是:可以繼續使用,但觀念及預期的效果要有所調整。

廣告與口碑是不能偏廢的,不能因為口碑行銷比較能產生心理效果,就把廣告的效果給否定掉。

台長: 喬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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