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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7 18:53:40 | 人氣29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被告對未滿7歲之幼童為性行為,均應論以加重強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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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來2則法院關於被告對3歲、6歲兒童為性行為的刑事判決,因法官認被告應以刑度較輕之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罪處罰,而非以刑度較重之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處罰,引起輿論嘩然,批評聲浪不絕於耳,甚至冠承審法官以「恐龍法官」的稱號,在facebook上發起連署,要求承審法官下台,並計劃發動遊行突顯問題。

 為此,最高法院日前召開刑事庭會議,就被告對未滿7歲之兒童為性交,但並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之方法為之,應如何論罪一事,做成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被告只要對未滿7歲之兒童為性交,就不用再探究被告採取之手段是否為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兒童意願之方法,也不用再討論有沒有違反未滿7歲兒童的意願,被告均應一律論以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之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

 

台長: 梁淑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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