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出售自地建屋全算20%稅率 慘補52萬元房地合一稅

馮萱榕|Yahoo財經特派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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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出售自地自建房屋時,將名下多筆土地一併出售,申報房地合一稅時誤以為所有房地都能適用20%優惠稅率,未料經國稅局查核後發現,其中一筆土地並不符合自地自建的適用條件,稅率因此改按45%重算,最後遭補徵稅額5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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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自地自建」之土地、房屋,符合一定條件才能申報房地合一稅適用稅率20%。圖/Getty Images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自地自建可適用20%稅率的範圍,僅限於自行興建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其餘房地仍須依實際持有期間,適用不同稅率申報。
據悉,林先生於112年10月分別以500萬元購入A、B兩筆土地,合計1,000萬元;113年6月於A土地上興建C房屋,並於同年12月取得使用執照,建築成本為500萬元。其後,林先生於114年6月將A、B兩筆土地及C房屋一併出售,買賣總價為2,250萬元,其中B土地成交價額為750萬元。
防火填塞林先生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將全部房地均按20%稅率申報,申報成交價額2,250萬元、取得成本1,500萬元、必要費用90萬元及可減除移轉費用30萬元,計算課稅所得額為630萬元,繳納稅額126萬元。
不過,經國稅局查核後發現,C房屋僅坐落於A土地,僅A土地及C房屋符合自地自建適用20%稅率的規定;B土地並不適用。經重新核算,B土地之課稅所得額為210萬元〔售價750萬元-成本500萬元-必要費用及可減除移轉費用40萬元(90萬元×500萬元/1,500萬元+30萬元×750萬元/2,250萬元)〕,且持有期間自112年10月至114年6月未滿2年,應適用45%稅率,最終核定補徵稅額52.5萬元。
高雄國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6目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個人自地自建房屋,自土地取得日起算5年內完成興建並出售該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適用房地合一稅率20%,但僅限於該自建房屋及其基地,不包括其他一併出售的土地。
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若將多筆土地併同自地自建房地出售,應逐一確認各筆房地是否符合適用20%稅率的條件,並依正確稅率申報繳納,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防火填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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