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號公報簡介
一、為提升財務報表透明度並與國際接軌,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公報,於93年7月1訂定發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5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並自94年1月1日開始實施。主要規範內容係企業應於資產負債表日評估是否有跡象顯示資產可能發生減損,當有減損跡象存在,即應將資產可回收金額低於帳面價值部分認列為減損損失。續後年度資產價值如有回升,除商譽外,亦可於原認列損失範圍內認列回升利益。
二、公報內容簡介如下:
1.辨認可能減損之資產
(1)資產可能發生減損之跡象,可包括兩種資訊來源,
外來資訊 |
內部資訊 |
資產市場價值大幅下跌、產業經營環境產生不利之重大變動、市場要求之報酬率提高及企業股價小於其淨資產帳面價值等。 |
包括資產有實體毀損或過時之證據、資產使用之範圍或方式有不利之重大變動及內部報告所顯示資產之經濟績效將不如原先預期等。 |
(2)至於商譽則無論是否有減損跡象,企業每年應定期做減損測試。
2.辨認現金產生單位
企業在辨認資產所屬現金產生單位時,應考量各種因素,包括管理當局如何監督企業之營運(例如依生產線、經營業務、個別區域或其他方式),或管理當局如何作成繼續經營或處分企業資產及營運之決策。
3.衡量資產可回收金額
淨公平價值及使用價值兩者取高者→可回收金額
淨公平價值=資產售價-處分成本
使用價值=未來現金流量之折現值
4.折現率:原則上係採下列二者之一:
(1)類似資產於當時市場交易所隱含之報酬率。
(2)其他企業若僅持有與受評資產具類似服務潛能及風險之資產,其加權平均資金成本。
5.損失迴轉
(1)商譽減損損失不得迴轉。
(2)商譽以外之資產,損失迴轉上限=不考慮減損損失情況下,資產按原折舊或攤銷方法計提後之帳面價值。
資料來源:行政院金融監督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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