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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4 19:24:35| 人氣32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拋棄繼承致遺產由其他繼承人繼承者非贈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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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致遺產由其他繼承人繼承者非贈與行為

《賦稅》2008/11/24
(桃園訊)章小姐來電詢問,被繼承人未婚死亡,其父母親抛棄繼承權,由弟弟繼承遺產,是否有贈與稅的問題?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權之拋棄,民法第1176條已有明文規定抛棄繼承時其應繼分之歸屬,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繼承人,乃應得權利之拋棄,並非既得權利之移轉,就承受者言,則係繼承權之承認,其性質不同於贈與。章小姐所問被繼承人未婚死亡,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其父母又拋棄繼承權,致所遺財產由其弟來繼承,其性質既非贈與,應不發生課徵贈與稅問題。

資料來源: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48879&ctNode=657&mp=1

台長: Jimmy 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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