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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6 19:02:51| 人氣5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台南地檢署偵辦里長現金賄選候選人十萬元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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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樂南市報導〕台南地檢署查獲首件里長候選人現金賄選案,檢警調搜索錢姓里長候選人住處,扣得十多萬元現金,檢警調帶回錢姓候選人、椿腳及二十多位選民帶回釐清案情,並查扣受賄選民退回賄款四萬多元,檢察官錢姓候選人向法院聲押、沈姓椿腳及選民各一人三萬元交保,台南地院召開羈押庭,法官於下午裁定錢姓候選人十萬元交保,檢察官聲請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聲請駁回。

台南地院指出,訊據錢姓被告於法院訊問時坦承部分犯行,且檢察官羈押聲請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業經證人多人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後證述明確,並有法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等證物在卷可按,以及扣案之證人主動繳回所收受之賄款可佐,足認錢姓被告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犯罪嫌疑重大。

檢察官認為錢姓被告雖於法院訊問時坦承部分犯行,但於偵查中否認犯行,然其涉犯選罷法罪嫌嫌疑重大,且有同案黃姓被告尚未傳訊到案,犯罪情節尚待檢警釐清,且被告與同案洪姓被告二人間,就選舉拜票名單多有聯繫,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刑事訴訟法之羈押原因。

惟法官認為,按羈押作為刑事保全程序時,旨在確保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惟羈押係拘束刑事被告身體自由,並將之收押於一定處所,乃干預身體自由最大之強制處分,使刑事被告與家庭、社會及職業生活隔離,非特予其心理上造成嚴重打擊,對其名譽、信用等人格權之影響甚為重大,自僅能以之為保全程序之最後手段,法律規定羈押刑事被告之要件,須基於維持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之重大公益要求,並符合比例原則,方得為之。

法官審酌本案相關案情之偵辦進度、犯案情節、罪嫌刑度、被告於法院訊問時已坦承部分犯行及其權益之保障等情形,法院認具保當足保全本件之追訴、審判或執行,尚無羈押之必要,故斟酌被告之身分地位、資力、犯罪情節輕重、有無犯罪所得等一切情狀,准予被告於提出新台幣十萬元保證金後釋放,駁回檢察官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聲請。

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蔡佰達於今年十月間接獲台南市警玉井分局及台南市調查處檢舉某區錢姓里長候選人透過樁腳以一票二千元行賄之情資,經掌握具體事證後,由蔡檢察官與林容萱、王宇承、黃慶瑋、蔡宜玲、及李政賢檢察官共同組成專案團隊,於十一月十五日上午六時指揮台南市警玉井分局、台南市調查處、南部機動工作站、台南市警刑警大隊、第四分局、善化分局、麻豆分局、南檢黑金組檢察事務官,持搜索票前往錢姓候選人住處執行搜索,扣得現金新台幣十餘萬元等物,並拘提里長候選人及其洪姓樁腳一人,另傳喚沈姓樁腳一人及二十多位選民以釐清案情,而收賄之選民繳回賄款約四萬餘元。

台長: coola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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