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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0 18:58:10| 人氣1,17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職場過勞面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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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東良南市報導〕台灣勞工工時普遍偏高,過勞死爭議頻傳,引起各界重視,成大醫院環境職業醫學部醫師郭耀昌指出,「過勞死」之診斷在國外時有所聞,一般而言係指是由於長期工作疲累引發心因性休克而死亡,如果有過勞相關爭議,都可提請職業病鑑定委員會認定。
  一名三十二歲之A君自民國九十五年至九十九年擔任某電子科技廠的製程工程師,需輪值日班、小夜班及大夜班。日班時間為八時至十六時,小夜班為十六時至二十四時,大夜班為零時至八時;其工作內容包括:負責蝕刻異常品之釋出以及蝕刻區異常機台復機品。A君在民國九十九年元月某日凌晨被家人發現猝死於家中電腦桌前,經立即送醫急救仍告不治,遺體經過法醫襄驗解剖認定為肥厚性心肌病變合併心因性休克。
  因A君過去沒有高血壓、糖尿病、高血脂及肥胖等宿疾;經過勞動檢查所調查發現A君在發病前一個月加班時數達一一七小時,發病前二至六個月平均每月加班九十九小時。因為家屬質疑有過勞致死之嫌,經提請職業病鑑定委員會討論後被議定為「職業相關的過勞致死」案例。
  郭耀昌醫師說,台灣對於過勞的基本定義參酌日本的相關研究,認定為職業相關因素所引起的急性循環系統疾病,勞委會在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發布「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參考指引」,該項參考指引的制訂提供社會大眾對於過勞的觀念有所依循標準。
  郭耀昌醫師說,新法重新制訂超時工作的認定基準:以每兩週八十四小時工時作為基準,超過的時數被視為加班時數。發病日至發病前一個月內加班時數達九十二小時,發病日至發病前二至六個月內加班時數平均每月達七十二小時,或發病日前一至六個月加班時數達每個月平均三十七小時,均可能被視為有過重的工作負荷事實。「過勞」之認定應以職業原因加重或促發認定之,且不限於「在工作場所發生」與否。
  新增列「目標疾病」項目有狹心症、嚴重心律不整、心臟停止及心因性猝死;對於其他非表列的目標疾病之腦心血管疾病造成的猝死案,例如有解剖或文獻報告可支持,且工作負荷對於惡化促發之貢獻大於五十%者,也得以被擴大認定為「過勞」。其中表列腦血管目標疾病有:腦出血、腦梗塞、蜘蛛膜下腔出血及高血壓性腦病變;表列心血管目標疾病有:心肌梗賽、急性心肌衰竭、主動脈剝離、狹心症、心臟停止、心因性猝死及嚴重心律不整。另一個重點是,非屬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所核定的「責任制」產業工作者,業者不得自行認定其實施之合法性,簡單地說責任制不是雇主了算。
  郭耀昌醫師指出,在新的修訂條文中,仍再次強調為避免過勞之爭議發生,對於過勞者之「遺體」應盡量爭取接受解剖以釐清真相及確認死因。此外,對於過勞的職業相關因子認定不可單視加班時數的數字,新的參考指引提醒大家需一併考量「非超時加班」的異常工作負荷因素,例如:輪班/夜班工作、不規則工時、經常出差、異常溫度、工作緊張的精神壓力,未來在實務上不可侷限於工作時數的計算為唯一準則,必須整體考量上述因素才可免於損及過勞受害者的法定權益。民眾如有任何過勞爭議,可求助職業醫學科協助。

台長: coola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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