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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04 20:58:55| 人氣1,31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簽與不簽家屬千難萬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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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東良/南市報導】重症病患或家屬在醫院面對患者生死間之「生命拔河」時,最感不捨地就是搶救過程與維生設備所造成的羈絆與痛苦,為避免這些折磨,成大醫院神經科教授賴明亮籲請成年當事人,在意識清醒時,自己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簡稱DNR),否則就算家屬簽字,醫師也不會撤除簽署時已用上的醫療措施,病患仍會受苦。

  賴明亮醫師指出,為了保障末期病人之權益,免於接受不需要之急救及維生設備的羈絆與痛苦,政府已在民國八十九年頒布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並於兩年後再進行修正,規定如果成年當事人在意識清醒時自己簽署了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簡稱DNR),醫療團隊可以在治療無效後助其撤除。但是,如果是病患意識不清時,由家屬代簽的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那簽署時已用上的醫療措施就無法撤除了,病患仍會受苦;因為很多民眾未能了解此條例之精義,以至於同樣的憾事在醫院中反覆發生,實在令人扼腕可惜。

  賴明亮醫師表示,最常見到的情況,是呼吸困難的病人,在急診處為了急救而先插了氣管插管,造成呼吸困難的原因中,有些是可逆的(可以復原),如急性肺炎、遭受電擊、溺水等,這些病人在治療後,絕大多數都可以回復自我呼吸功能而得以拔管。但也有一些是和呼吸功能逐漸喪失有關,如慢性肺氣腫、阻塞性肺部疾病、心肺衰竭、運動神經元疾病(即俗稱漸凍人)、癌症末期,以及其他多重臟器衰竭等,這些病人有可能一旦插上氣管插管即無法拔除,最淒慘的是當病人的意識還清楚時,像前述之漸凍人,在喉嚨有異物真是極端不舒服的,一旦插了管,除非自己有先前之預簽「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不然只好等到另一個重大疾病,如大範圍之心肌梗塞或是中風,讓病人的生命結束,方能免除此種折磨痛苦。

  此外,許多病患家屬,不明白插氣管「插管」和進行「氣切」是一條線作業,許多病人家屬同意「插管」,但不同意做「氣切」,家屬認為作氣切會變成「植物人」,其實這是一個極端錯誤的想法,如果插管超過兩週以上,氣管黏膜壁即可能產生潰瘍而導致病人氣管出血,嚴重者會有生命的危險,反觀氣切是會癒合的,為此,醫療團隊雖盡力解釋,但效果仍然不好。

  賴明亮醫師表示,「植物人」的腦中病變位置,以兩側廣泛性大腦半球皮質性之傷害為主,外傷傷害發生初始即呈植物人狀態之病患,一年後追蹤發現成人有七%、小孩有十一%能接近完全恢復。因此,嚴格而言,植物人是「持續性植物人狀態」之簡稱,且需經過兩次以上之醫療判定;若是非外傷性者,兩次判定間隔宜在一年以上,一般認為在急性發病期即判定為植物人是不正確的,所以,「氣切插管」和「植物人」根本是兩回事,不應混為一談。

  賴明亮醫師說,要維護末期病人之權益,解除免於接受不需要之急救及維生設備的羈絆與痛苦之困境,他鼓勵全國民眾,凡是成年人且意識清醒者,皆可先自行簽署DNR,因其效力是作用在「疾病末期」,若是一般疾病,醫院仍然依最好的治療方法處理。到疾病末期,醫療團隊可以因為病人已自行簽署DNR,不會落入上述拔管或氣切是否無法移除的困境,而仍能努力對病人進行急救,對病人及家屬皆是有百利而無一害。

  賴明亮醫師強調,現在台灣安寧照顧協會,正在推動於健保IC卡上直接註記等同簽署DNR之修正條文修法,吾人樂見其通過立法。

台長: coola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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