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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0 21:04:15| 人氣35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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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金提撥標準及費用認列規定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隨著勞工權益日益受重視,公司對於職工福利也愈來愈提昇,希望藉由優惠的職工福利來吸引好人才進駐,然而,公司列報職工福利費用,在稅務上應如何處理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職工福利金之提撥,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以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為限,並以實際提撥數為準。公司可於創立時按實收資本額或是增資時按增資資本額5%限度內一次提撥;但要注意,所提撥之福利金,並不能於當年度一次認列為費用,每年只能在不超過提撥金額20%限度內,以費用列支。換言之,按實收資本額或增資資本額5%限度內一次提撥之福利金,在稅務申報時必須分5年認列為費用。

該局查核轄內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當年度列報1百萬餘元之職工福利費用,其中1百萬元係由當年度增資資本額提撥5%所產生,惟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福利金一次提撥後,每年只能在不超過提撥金額20%限度內以費用列支,故當年度只能認列20萬元之費用,餘80萬元應遞延以後年度分年認列。

此外,農曆年節剛過,大部分的公司老闆都會在春節前舉辦尾牙宴請員工聚餐,究竟尾牙聚餐費用能不能列報職工福利呢?該局進一步表示,依照前開查核準則規定,已依法成立職委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但是根據行政院勞委會的規定,尾牙聚餐係屬事業主慰勞員工一年來辛勞所舉辦的活動,並非一般由職委會主辦的聚餐活動,所以勞委會規定尾牙聚餐活動不宜動支職工福利金,因此該局建議納稅義務人,營利事業不論是否成立職委會,尾牙聚餐費用均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為宜。

營利事業列報與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之損失須已確定實現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屬公司組織者,應採權責發生制。所謂權責發生制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亦即在權責發生制下之收入(或支出)客體已實現,雖不以現實取得或付出為必要,取得債權或負擔債務亦在其列,然而該債權及債務至少應以「確定發生」者為限。

該局說明,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5,500萬餘元。經國稅局查核結果,以其中5,200萬餘元損失尚未實現,乃否准認列,核定其他損失300萬餘元。甲公司不服,主張其97年度將承攬乙公司之A工程估列物價指數調整款5,200萬餘元列報其他收入,嗣98年度因客觀條件不存在而沖轉列為其他損失,該損失並非無法確知為由,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公司與乙公司因A工程之工期逾期原因,導致後續末期工程款項估驗及繳交逾期罰款有所爭議,甲公司已於99年間向臺灣○○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乙公司給付1億餘元(含物價指數調整款5,200萬餘元),目前尚未經民事法院判決確定,甲公司究竟能請求之金額為何,且其損失為何,於民事法院判決確定前,尚無法確知,甲公司自應待法院判決確定後,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4條規定,以過期費用或損失列報,乃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者,應注意列報其他損失時應已確定實現者為限,以免遭剔除補稅。

銷售貨物收取貨款若主張代收轉付應負舉證責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該局目前查獲甲營業人未辦營業登記銷售貨物並收取貨款,雖主張係協助乙公司收購貨物及代收貨款,惟未能提供代收轉付事證,經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

財政部訴願決定指出,甲營業人系爭期間經營資源回收物,依乙公司代表人之談話筆錄及相關資金流程查核結果,甲營業人與乙公司間有銷售資源回收物之行為,且甲營業人亦自承有協助乙公司收購及收受該公司款項之事實,既然甲營業人於系爭期間本身有從事銷售資源回收物,其主張系爭收購行為係代乙公司協助收購貨物及代付貨款,性質為代收轉付,自應由甲營業人負舉證之責,惟其未提示相關事證供核,尚難認所稱為實。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有代收轉付之情形亦應保留相關憑證,以免因無法提供事證而遭受補稅及處罰。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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