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我國行政罰法第19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於我國行政罰法中定有明文。
就在今天晚上10點半左右 , 場景來到了萬大路和興寧街的交叉口 , 春樹打電話來問我獨孤木大哥的挺綠網聚的事 , 最後跟獨孤老大確認那場綠營網聚會去的一些人後, 就掛上了手機.......講完了話 , 也就將手機收了起來, 因為前一天發生了手機從上衣口袋中掉出來的事件 , 就手上拿著手機 , 從停車的地方騎 bubu 回家....一出來路口就遇到警察北北 , 手機也因為晚上的來臨 , 那一顆電池的電力即將用盡而發出陣陣電力告急的警示聲。突然之間從巷口剛騎上 bubu 就拿著手機的我 , 就這樣在左轉出來的時候被警察從後跟上。
在被跟上的期間 , , 我沒有將手機收進口袋中, 但也沒拿起來撥打 , 警察北北忽然的從後面追來 , 在他攔我下來的時候 , 我還莫名奇妙滴!! 他說:你騎車打手機哦!!
在這時候他馬上拿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的條文,該條文的內容為下: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機器腳踏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想對我進行開單的作業。
這時候突然警察拿出了條文 , 拍謝 , 剛從學校上完”刑法問題與研究” 的我剛好悶著 , 身體也好累好累~~~....., 雖然已經被刑法占據了整個腦袋 , 克理斯馬上恢復了精神 (誰叫警察想 show 條文....)! 我就回說:依照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實施及宣導辦法中第二條對於手持式行動電話,係指須以手握持而進行撥接或通話之行動電話,撥接和通話是法律行罰的要件 。 員警有點嚇到,就叫我拿出我的手機看撥出號碼和時間 , 我的手機快了 15 ~ 30 分鐘是我的個人習慣 , 但在巷口講完電話才騎車出來也才一分鐘不到 , 手機上的時間比員警的時間還快了10分鐘 , 反正他也搞不清楚 , 我也懶的說明 (呵~~~~)。但跟他說完這個條文他還想盡辦法要罰我。我就跟他說:依行政罰法第十九條內容: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拍謝,這一條小弟我準備很久了....有需要的網友也可以隨身帶上哦....)
警察北北就問:你是哪個單位的??? 我說:就處理法律事務的嘛。警察北北還不死心 , 就說:你的駕照呢? 還拿出罰單本想要進行偷襲!! 當然不給他囉 , 他說:那我要帶你回警局囉!!! 哇哩勒 , 我好累好想要回家 >_<....
行政法上的好 , 吳志光老師的大刀果然讓我急中生智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的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馬上噴出來,這是一個大幅限縮警察執行臨檢權限的大法官會議解釋哩。這一號解釋的原因起因是,在過去一般巡邏警員,可以憑他主觀認定,要求「可疑」人士出示身分證明。若有不從,即帶往警局,若有反抗,則論以妨害公務。警察權力大到此一地步,在國外進步的民主法治國家看來,實在不可思議。
愈進步的民主法治國家,愈把保障人權當作第一要務。因而「無罪推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則,。這一連串保障人權的措施,顯示了司法機關維護人權的苦心和努力。如果警察機關尊重人權,對民眾應作「無疑推定」,而不是眼中人人皆可疑。
在這一份釋字案中,警察不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另「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相當理由,足認為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不管是對場所之臨檢,或對人所實施之臨檢,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並且在於比例原則方面,是一個可以著墨的地方,比例原則,是指「行政措施或手機所欲達成之「目的」與其所使用的手段或方法之間,要有合理比例關係」之謂。依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即比例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即「適當性原則」。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即為「最小侵害原則」。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即「利益均衡原則」。
並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才得以要求受臨檢人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1、經受臨檢人同意。
2、於臨檢現場無從確定受臨檢人身分者。
3、臨檢若於現場實施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
但釋字第535號大法官解釋文,並沒有「警察臨檢、路檢、盤查時,民眾可以拒絕」的隻字片語,民眾頂多可提異議,警方的現場最高指導人員「認其無理由者,得續行臨檢」是給予警方權利的。
並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7、8條之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特定之人查證身分、採取必要措施、攔停已發生危害或依可觀合理之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是以,警察得依上開規定實施臨檢、盤查,實施時並應依法定程序為之。
但我是在夜間10點多, 穿著西裝 , 疲狽的在結束一天的工作和唸書後要回家好好大睡一覺的乖乖上班族 , 他居然要為難我 >_<...當然我不會放過他 , 這一個釋字就搬出來用了。
好樣的 , 結果警察就又說了 :你剛出來沒有扣安全帽 ....哇勒 , 我怎麼不記得, 但我安全帽已經拿下來了 ... 我就問員警說:你有照像舉証嗎? 我記得我有扣呀! 員警要凹我沒有 ,我說:警察杯杯, 舉証責任在您身上耶 , 而且如果我沒扣上安全帽的話 , 也是有適用行政罰法第十九條的 , 如果您真要開單 , 麻煩您拿規勸單出來 , 我填一填聽從您的勸導就是了!!!
結果警員無言了 , 就說:你身份証拿出來吧 , 我看你是不是通緝犯 >_< , 我就說:你們局的我認識蠻多人的 , 下次再去找你們泡茶 , 我的身份証是:...... , 而且你們上次的法律問題 xxx 也是我進行輔導的.... 那個員警最後回了一句:你最好是這樣書唸的再高一點啦 , 就會欺負警察...
警察杯杯 , 我不是故意的 , 這是我的專業抵抗力 , 最近生病了又累 , 攻擊我的人都會倒大霉 , 對不起! 最後臨走前,我還說:有空再去你們局裡泡茶聊聊天 , 對不起了....我真的對不起你~~~ 浪費了你去抓其他不懂法律人的時間了~~~
文章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