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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1 23:22:40| 人氣9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誤餐費 雇主可納入提繳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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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芝艷/台北報導】
年底一到,許多上班族都等著領公司發放的紅利、年終獎金,這些薪水之外的額外報酬,根據法令,並不能納入上班族退休金月提繳工資,不過,如果是誤餐費、伙食津貼或者是久任獎金,有部分情況可以納入老闆提繳工資的範圍。

根據勞退條例的規定,只有工資才能列入提繳的範圍,依照勞基法的規定,因為工作而獲得的報酬,都屬於工資,包括按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都可以叫做工資。

如果是像上班族在三節才領得到的三節獎金,或年終時公司發給的年終獎金或是紅利,因為不屬於經常性給與,不應列入月提繳工資。公司如果依上班族居住地距上班地點遠近,付給交通費,由於並不屬於工作獲得的報酬,也不算工資。不過如果是加班費、久任獎金,或是因為輪班津貼、夜勤津貼這類具有工資性質的給付,用誤餐費的名義發放,就仍屬於工資範圍。

至於伙食費,如果公司是每月固定發放伙食津貼者,對員工具有工作報酬的意思,可以看成是工資;不過,如果公司免費提供伙食給員工,或伙食費用由上班族自行負擔,公司只是補助性質,就視為公司的福利措施,不屬於工資。



【2006/12/11 經濟日報】

台長: 發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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