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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22 14:07:41| 人氣53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墮胎,是心理狀態有問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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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立法院的環境及衛生委員會要審查優生保健法的修正條文。目前,有一位國民黨立委江綺雯提出一套新的版本,其中一項最令我憤慨的條文就是第九條的修正案。

先不談第九條,先來談墮胎在法律上的規定。基本上,刑法對於墮胎的認定是原則非法,例外合法的。也就是說,墮胎,或是教唆墮胎在刑法上都有罪。這個例外的開放規定就是優生保健法的第九條一至六項,特別是第六項,如果婦女認定懷孕會影響其家庭生活或心理健康時,可以墮胎。這一項開啟了墮胎合法化的空間,任何婦女都可以在符合第六項的情形下,要求醫師實行墮胎。在第六項的規範下,很少會有婦女以墮胎罪被起訴,只有教唆墮胎罪還會略有所聞。

江綺雯的版本是這樣的,她將第六項刪除,刪除之後,婦女只能在有遺傳性疾病、四等親之內有遺傳性疾病、懷孕會導致母體傷害、胎兒有畸形的情形以及被強制性交所懷孕之下,才可以墮胎。而且,在這些條件之下,還要經過心理師或精神科醫師鑑定,輔導兩小時或是等待六天之後,由這些醫師出具證明,才可以實施墮胎。

基本上,這個法案曾經送到敝辦公室要求當提案人,然後,被我擋掉了。老闆詢問我的意見,我用「會擋婦產科醫師財路」的理由,說服老闆。但是,我心裡想說的是:「Damn it!為什麼女性的身體自主權不能被尊重?」

我覺得,提這個案子的立委,本身心理狀態才需要評估。

這麼說好了,我還是以一個自由主義者的身份發言。這個法案的思維,其實本來就是國家達爾文主義的想法。墮胎能不能合法化,說真的,涉及了宗教倫理等議題,我實在沒法子說什麼。只是,相信的人就不要墮胎嘛!道教有嬰靈之說,佛教要尊重生命,天主教要保護嬰兒。Okay,這些都應該尊重。但是,不信這些宗教的人,為什麼國家要以法令來限制他們不得墮胎呢?宗教的強制性一旦逾越其社會團體的本分,強加到個人的決定之中,那麼,我們還是不是宗教信仰自由的國家?

墮胎,或許涉及到倫理的問題,但倫不倫理,基本上個人的因素很重要。至於社會層次的倫理,在還沒有形成共識之前,斷然不應化為法律來強制規範人民。否則的話,這就形成了以片面的宗教倫理治國的國家。這也是為什麼美國至今為墮胎是否合法化爭論不休,最高法院的判例也經常前判決推翻舊判決的原因。台灣的社會共識尚未形成,對女性自主權或胎兒出生權孰輕孰重也沒有一致的看法,制訂這樣的法律是不是太過於泛道德化。

再者,當個人是否要墮胎的權力交由政府決定,由「精神科」醫師「輔導」時,是不是也假設了墮胎這種行為是有「精神問題」傾向的。當決定要墮胎時,成年人應該自己決定與負責,而不是交由政府或「心理醫師」幫你評估,是不是在隨便的心態下作的決定吧!當個人的自主權不斷被侵犯,由政府越俎代庖,最後可能就是邁向海耶克所說的奴役社會,也就是自由主義消失的那一天。

談到自由主義,我覺得,優生保健法其實是最極端保守的。怎麼說呢?如果國家真的要禁止墮胎,就應該完全禁止,憑什麼讓遺傳性疾病與畸形的胎兒有墮胎的權利呢?這些條文,光是從法案名稱來看,就隱含了希特勒的國家主義的看法。優勝劣敗,淘汰劣等基因,保持優秀的人種。不好的人種應該給他們墮胎的權利。但是,優秀的人種們,你們是國家的財產,應該聽從國家的指示生產報國,你們不應該墮胎。

所以,我認為,這種法條根本不應該提出來。這與單身稅的思維相同,根本就是犧牲個人,成全國家的一種意識型態所生產出來的東西。

墮胎,是女生的基本人權之一。我堅持這一點。

台長: Chet Ba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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