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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2 15:32:11| 人氣3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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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度申報綜所稅新增基本生活費差額可扣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自106年12月28日施行,該法賦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用為16.6萬元。因此,民眾於本(5)月31日前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果將前開基本生活費用16.6萬元乘以納稅者、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得出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納稅者申報的全部免稅額與一般扣除額及薪資特別扣除額合計金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分局舉例說明如下,以一家5口(納稅義務人、未滿70歲之父母親以及滿70歲之祖父母)為例,採用標準扣除額9萬元,申報戶內僅有一筆薪資所得200萬元,其基本生活費為83萬元(16.6萬元×5人),於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除可列報減除免稅額52.8萬元(8.8萬元×3人+13.2萬元×2人)、標準扣除額9萬元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2.8萬元(三者合計數為74.6萬元)以外,還可扣除基本生活費之差額8.4萬元(基本生活費83萬元-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74.6萬元),再計算應納稅額。  

基本生活費差額 = 基本生活費總額 - 免稅額 - 扣除額(標準) - 薪資特別扣除額 8.4萬
                           = 83萬 - 52.8萬 - 9萬 - 12.8萬
 綜合所得總額 - 免稅額 - 全部扣除額(標準扣除額+薪資特別扣除額) - 基本生活費差額 =
 綜合所得淨額 200萬   52.8萬   21.8萬   8.4萬   117萬  
臺中分局指出,今年新增「基本生活費差額」的規定,可透過網路辦理結算申報,系統將依輸入的免稅額及扣除額等基本資料,自行計算出基本生活費差額,並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方便快速,還可避免錯誤。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綜所稅課 謝雅茹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208  

台長: chenyuc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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