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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08 15:17:04| 人氣2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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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盤,二手樓盤,二手樓,搵屋-儲戶卡不離身被盜10萬 法院判銀行承擔80%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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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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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廈門網-廈門商報訊 (記者 陳光豪 通訊員 湖法)銀行卡在廈門隨身帶著,但存款卻在千裡之外的廣東惠州被人用克隆卡盜取近10萬元。誰該為此負責?一二審法院均判決銀行承擔80%的責任,儲戶承擔20%的責任。

  【案情回放】

  賬戶遭克隆卡盜取

  王先生辦理瞭一張銀行儲蓄卡。2011年5月26日中午,王先生的手機連續收到銀行卡被取現及轉賬的短信。而此時銀行卡就在他身上,根本沒有動過。王先生嚇瞭一大跳,立即帶著銀行卡趕到銀行辦理掛失手續。通過查詢,王先生瞭解到,有人在廣東省惠州市使用“克隆卡”, 憑密碼在6分鐘內通過櫃臺取現、ATM櫃員機取現及轉賬的方式共取走99200元,加上銀行收取的300元手續費,共計99500元。

  隨後,王先生向廈門110報警,後來又特意跑到惠州報警。

  【雙方激辯】

  錯到底在不在銀行

  今年2月份,王先生將銀行告上法庭。

  “我在銀行查看監控錄像得知,取款的是一名不認識的中年男子。當時,男子在取款單上簽名,還把原告名字中的‘升’錯寫成‘開’,但銀行櫃臺工作人員不僅沒有認真核實取款人的身份,還要求其重新簽名後再將款項交付對方。”王先生訴稱,銀行應當保證儲戶的存款安全,而在他隨身保管銀行卡的情況下,存款卻在相隔千裡遠的廣東省被人盜取,銀行對此存在過錯,應當賠償存款損失99500元。

  “銀行主要是確保用戶用卡環境的安全和系統的安全,在保護客戶資金安全上,屬於第二位的責任。”銀行辯稱,銀行卡的賬號和密碼都是王先生自己持有,造成賬號和密碼泄露的責任應該由王先生自行承擔。

  【法庭判決】

  雙方都有過錯

  經過審理,對於王先生的損失,湖裡區法院酌定由銀行承擔80%的賠償責任,其餘20%的損失由王先生自己承擔。最終法院一審判令銀行賠償王先生損失79600元。

  銀行不服,提起上訴。記者昨日獲悉,廈門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銀行為何負主要責任

  陳光豪

  據本案主審法官介紹,“克隆卡”從銀行賬戶取走現金,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取得儲戶磁卡信息資料並制作“克隆卡”;二、銀行的安全保障系統不能識別“克隆卡”;三、“克隆卡”使用瞭儲戶原先設置的交易密碼。

  對於第一個條件,磁卡信息資料應包括且不限於儲戶提供的個人信息資料,即使儲戶泄露瞭個人信息,亦不至於導致銀行卡磁卡信息被“克隆”,即磁卡信息被“克隆”,銀行負有直接的責任。

  對於第二個條件,銀行的安全保障系統如ATM機及櫃臺的刷卡器不能識別“克隆卡”,銀行負有直接責任。

  對於第三個條件,銀行卡密碼的泄露,存在多種可能,既可能是銀行提供的用卡場所、環境不安全而泄露,也有可能是儲戶設置的密碼過於簡單,或者與個人身份信息相關聯而讓他人有可乘之機,因此,對密碼的泄露,雙方均有可能存在過錯,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在責任分擔上,考慮到銀行是經國傢批準專業經營存、貸業務的大型金融機構,負有維護儲戶存款安全的職責,其有條件、有機會、有能力防范犯罪分子利用“克隆卡”在ATM及銀行櫃臺取現、轉賬,以維護金融管理秩序和企業正常運轉,確保儲戶的存款安全,所以銀行對交易過程應承擔較多的舉證責任。


台長: chens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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