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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13 14:41:12| 人氣2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昭華社特別專題 [維基百科看“台灣問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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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問題是關於台灣的政治地位以及主權歸屬的政治議題,不同的人對此有不同的看法,甚至對曆史本身也有不同的見解。在國際上一般也稱之為“台灣的政治地位”(political status of Taiwan)。另外,台灣地區居民沒有“台灣問題”的說法,而稱其為“兩岸問題”。請參見台灣海峽兩岸關系。

[曆史背景]
公元13世紀,元朝曾設立澎湖巡檢司,將澎湖納入中國版圖,但主權未涉及台灣島,也並未對台灣本島進行任何形式的有效統治。後來的明朝也曾兩次重設澎湖巡檢司以治理澎湖,但隨後都撤銷了。17世紀時西班牙人和荷蘭人曾先後短暫地占領過台灣的部分地區,主要集中在現今台南附近,並將此區域取名為Tayouan(大員),演變成今日Taiwan(台灣)這個名稱(“大員”若以閩南話發音則類似“台灣”)。荷蘭東印度公司在占領期間曾大批招募來自廣東、福建沿海一帶的人移民到台灣開墾。1662年,南明將領鄭成功趕走荷蘭人後占領台灣,並在此建立對抗清朝政府、恢複明朝的基地。但是清朝政府最終還是於1683年在鄭氏政權降將施琅帶領下,率清軍攻占澎湖和台灣,首次將台灣納入中國版圖。有人認為此時清朝的統治權已包括台灣全島及釣魚台列島等附屬島嶼,而有人則認為此時其統治權尚不及台灣全島,未涵蓋其他原住民所居住之領域。1894年清政府與日本爆發中日甲午戰爭,戰敗後於1895年被迫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台灣和澎湖依條約割讓給日本。根據1943年開羅會議所達成的共識,當第二次世界大戰於1945年結束時,日本宣布接受《波茨坦宣言》並簽署《日本降書》,放棄了台灣以及澎湖列島的主權。有人認為,當時日本已根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宣言》中的內容歸還了台灣和澎湖的主權給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中華民國政府是代表中國接管台灣和澎湖;而有人則認為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是代表盟軍暫時接管台灣(太平洋戰區盟軍總司令麥克阿瑟1號命令)。

1946年國共內戰再度爆發,到1949年為止,中華民國政府軍駐紮於台灣,並於1947年設立了台灣省。但有部分人認為,中華民國軍隊是代聯合國駐軍於台灣,在1951年《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第二項中,其實並未指定台灣主權的移轉對象。

無論如何1949年,蔣介石所領導的國民黨政府在中國大陸被中國共產黨的人民解放軍擊敗,不得不撤往駐有中華民國國軍的台灣,並於1949年12月,蔣氏在台灣宣布台北為中華民國臨時首都,兩岸自此進入對立與分治狀態。


[主權爭議條文]
台灣在1945年以後,由於抗日戰爭、國共內戰等因素造成兩岸目前分治的狀態。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後,國際間歐美列強也介入兩岸事務,使得台灣的政治地位以及主權歸屬有不同的論調,各方並引用對自己有利的條文作為支持。國際間與此問題相關的條約、宣言、公報(部分內容)如下:

1943年12月1日 《開羅宣言》 (中華民國、英國與美國共同發表) —
三國元首同意,恢複日本自一次世界大戰起在太平洋所奪占之一切島嶼,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逐出日本以武力攫取之所有土地。
1945年7月26日《波茨坦宣言》 (中華民國、英國與美國共同簽定) —
第八條:開羅宣言之條款應予履行:日本國的主權局限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我們所決定的諸小島。
1945年9月2日《日本降書》 (盟國與日本共同簽署) —
第1 條:餘等奉日本天皇、日本政府及日本帝國大本營之命令並為其代表,茲接受美、中、英三國政府首領於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在波茲坦所發表,其後又經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所加入之公告所列舉之條款。
第6 條:餘等茲代表天皇與日本政府,及其繼承者,擔任忠實執行波茲坦宣言之各項條款……
1951年9月8日 《舊金山和約》 (48個對日宣戰國共同簽訂,但不包括中華民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 —
第二條:日本茲放棄其對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1952年4月28日《中日和約》又稱“《台北和約》” (中華民國與日本簽訂) —
第二條:茲承認依1951年在美國舊金山簽訂舊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己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第四條: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第一○條: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台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台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台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
1972年2月28日《中美聯合公報》又稱《上海公報》(周恩來、尼克森會面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美國共同聲明) —
中國方面重申自己的立場;台灣問題是阻礙中美兩國關系正常化的關鍵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的一個省,早已歸還祖國;解決台灣是中國內政,別國無權幹涉; 全部美國武裝力量和軍事設施必須從台灣撤手。中國政府堅決反對任何旨在制造“一中一台”、“一個中國、兩個政府”、“兩個中國”、“台灣獨立”和鼓吹“台灣地位未定”的活動。
美國方面聲明:美國認識到,在台灣海峽兩邊的所有中國人都認為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國政府對這一立場不提出異議。它重申它對由中國人自己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的關心。
1972年9月29日《中日聯合聲明》(中日建交,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簽署)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重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
中日建交當天,外相大平正芳在北京召開記者招待會,代表日本宣布“日台條約已失去意義”(指1952年中日和約)。
1978年8月12日《中日和平友好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國簽署)-
“確認上述聯合聲明是兩國間和平友好關系的基礎,聯合聲明所表明的各項原則應予嚴格遵守”(指中日聯合聲明)
1979年1月1日《中美建交公報》(中美建交,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美國簽署) —
第一條:在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於一九七九年元月一日建立外交關系所簽署的聯合公報中,美利堅合眾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其亦認知中國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而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1982年8月17日《八一七公報》
第六條提到美國“向台灣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數量上將不超過中美建交後近幾年供應的水平,它准備逐步減少它對台灣的武器出售,並經過一段時間導致最後的解決。”該公報在六四事件後一直未得到美國方面的切實履行。事實上近年來美國仍依據《台灣關系法》對台出售防衛性武器。
注:《上海公報》、《中美建交公報》和《八一七公報》被合稱為中美三個聯合公報,這三個聯合公報與《台灣關系法》一起構成了美國對台海政策的基礎。


***觀點
不同的人對台灣問題有不同的立場。基本上值得注意的觀點有以下幾項:台灣內部統派的立場以及台灣獨派對該問題的立場,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問題的立場,以及國際社會對該問題的觀點。


[中華民國政府及台灣各政黨的看法]

金門大膽島上的標語刻劃著中華民國解嚴前的政治主張中華民國政府立場因其執政黨的輪替而有所變化。在1987年解嚴前,中華民國官方對此議題的看法是:

中華民國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有權對中國大陸地區、台灣地區及外蒙古地區行使主權;
對在大陸的“共匪”(即中國共產黨)采取“不妥協、不接觸、不談判”的“三不政策”。
蔣經國先生去世後,李登輝先生接任總統,在1991年之前仍維持蔣氏的政策。但是1991年,台灣政府在亞洲銀行的年會上,一個國際場合,首先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存在,並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現階段統治中國大陸地區的合法政府(一國兩府),並於1991年2月23日發表《國家統一綱領》。惟往後,台灣政府鑒於兩岸政治制度及兩地人民生活水准皆存在極大差異、觀點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尊重,遂對中國的統一不再一廂情願。李登輝先生也同時進一步推行蔣經國晚年所制定的台灣本土化政策,並且開始強調台灣的主體性。

1999年,李氏在接受德國媒體專訪時,首次提出“兩國論”,表示“台灣和中國是國與國的關系,至少是特殊的國與國關系”,惟該觀點曾導致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的激烈反應。2000年,獨派的民主進步黨總統候選人陳水扁先生當選第二任民選總統,上台後一段時期內提出了緩和兩岸關系的看法。2002年8月,陳水扁先生在對日本世界台灣人大會發表演說時,提出“台灣應該走自己的路”,“台灣、中國,一邊一國,要分清楚”,並承諾將推動公投,由人民自主決定台灣命運。

台灣政黨方面的立場則包括泛藍政黨及泛綠政黨兩派。兩派主張的共同點是台灣不應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統治,相異之點則在對於“中國”及台灣未來的走向之上。泛藍政黨主要包括了中國國民黨、親民黨和新黨。他們願意在台灣人民的認可下,接受“一中原則”,惟堅持一個“中國”指稱的是“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而非“中華人民共和國(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不過由於擔心在選舉中失利,擁有較多本土派人士的國民黨,相較於新黨,在論述中逐漸減少對於中國政權法統的宣示,甚至偶爾出現近似泛綠政黨的統獨主張。至於親民黨則采取較新黨模糊的偏統論述,在2004年中華民國總統大選時泛藍副總統候選人-親民黨黨主席宋楚瑜提出一中屋頂的構想,類似於政治學上的邦聯制。

台灣的泛綠則主要包括民主進步黨、台灣團結聯盟及台灣建國黨。他們主張舊金山和約方具有法律效力,他們並相信,台灣擁有明確規范的領地、固定的人口、享有主權的政府、和與他國產生關系的能力,完全符合國際法中,主權國家的標准;中華人民共和國理應尊重現狀和台灣人民的決定,承認中華民國是代表台灣的主權國家,台灣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沒有管轄權。民主進步黨更於1999年提出“台灣前途決議文”,並依此作為民主進步黨於解決兩岸問題時之最高指導原則。然反對者則表示,只有二十七個國家承認中華民國,因此中華民國並沒有達到主權國的要求;支持者近一步聲稱,這個狀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打壓造成的,是否為主權國家的衡量標准不應以他國承認程度為指標,惟該項目在國際法中一直是爭議項目,因此這方面的討論始終沒有確實的結論。同時,海外的台灣人士中有組成世界台灣人大會者,認為有需要“去中國化”(主要是針對過時的憲法以及不適於台灣的部份),將過去容易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混淆不清的地方修正,使人民了解台灣與中國是有所區別的。其中前總統李登輝先生在多個場合裏表示,台灣自1949年以後就不是中國的一部分,若是中國欲以武力遂行“統一”,可說是侵犯了台灣的人民意志。


[摘自 維基百科]

台長: Hans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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