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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21 21:09:35| 人氣490|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一錯再錯的六一三號釋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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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錯再錯的六一三號釋憲文

2006年7月21日,大法官對NCC作出了釋憲解釋。其中指出,NCC的建制應朝越少政黨干預,越有利於建立公正性的方向設計,NCC委員由立法院政黨比例選任,違背NCC設計為獨立機關的建制目的(保障通訊傳播自由,降低政治力對NCC職權行使的影響,進而建立人民對NCC可以公正執法的信賴。),且不符合憲法所保障通訊傳播自由的意旨。另外,解釋理由書又指出:依通傳會組織法第四條第二、三項規定,由於行政院院長僅能推薦十八位通傳會委員候選人中的三位,審查階段對人事則完全無置喙餘地,且受各政黨(團)依政黨比例推薦組成審查會審查通過名單拘束,足見行政院所擁有者事實上僅剩名義上的提名與任命權,人事決定權實質上幾近完全遭到剝奪。

對於大法官們的專業素養,筆者略有疑問,望請指教。首先,大法官的解釋念茲在茲於「人民」二字。那麼由行政院長主導人事權就必定能「建立人民對NCC可以公正執法的信賴」!?就必定能越有利於建立「公正性的獨立機關」!?也許大法官大人們會對筆者說:「行政院基於行政一體,必須為包括通傳會在內所有行政院所屬機關整體施政表現負責」。若然如此,責行政院長必須為一個「獨立機關」以及其所「公正執法」後的「惡果」負擔「政治責任」,此不也怪哉乎?!又或者說該「獨立機關」之所做所為略失偏頗時,似乎上級單位理應發揮糾正、關切之舉,則其「超然獨立性」又何在!?

又或者說,大法官大人們會用另一個論點回覆筆者:「行政院事實上僅剩名義上的提名與任命權,實質上的人事決定權幾近完全遭到剝奪,有失行政一體」。那麼筆者又得再問,萬一NCC的委員名單宛若目前懸缺的監委發生極度的爭議與意見紛歧時,行政院長與國會各政黨進行協商並進而產生名單時,是否是一種「名義上的提名與任命權」或是「實質上的人事決定權幾近完全遭到剝奪」!?另外,這是否是一種「讓政治力對NCC職權行使的影響,進而破壞人民對NCC可以公正執法的信賴」!?

最後,NCC若然違憲,其權利(力)理應在大法官們宣告之時「蕩然無存」,何來「最遲應在2008年12月31日失其效力,失去效力之前,NCC所作成的行為,不因經宣告違憲而受影響。」之說!?大法官們可別忘了美國的馬歇爾大法官在1803年時,可是宣告「1789年的司法法(審判法)」違憲,並依此作為不受理「馬布瑞控告麥迪遜」一案的理由,也因此能鞏固了自身作為法律最後的仲裁者的角色,也開啟了最高法院「司法審查」或者說「釋憲」的權利。

筆者:江科逸,無產階級,台北

台長: Chaos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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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塵驕子
ChaosOrder:
關於大法官釋憲文,老實說這是一個挺專業的東西,我對於釋憲文的內容並沒有太多的看法,但是我願就這件事情發表一點點想法。

在三權制衡精神下,司法權是做為行政與立法的仲裁者,然而台灣的司法權卻往往成為為行政權背書的御用機關。從真調會到NCC,出現太多這種令人質疑的地方。

就釋憲文中所言,以NCC侵奪了行政院院長人事權來判定NCC違憲,然而這篇釋憲文何嘗不是侵奪了立法院的立法權?何況,在行院院長人事權早已被總統府侵奪的現況中,這篇釋憲文何嘗不是一種諷刺嗎?
2006-07-24 11:11:35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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