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讀某幼稚園的3歲孩童因玩具遭同學拿走,上前索討時遭打傷臉,家長擔心會留下心裡陰影,帶他去看醫生、轉學,又去看心理諮商師,向對方家長索賠包含醫藥費、精神損失等共10萬餘元。高雄法院審理後,只判僅賠1千多元的醫藥費和3千元的精神慰撫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5月9日下午3點多,就讀幼幼班的小恩(化名)和小文(化名)各自玩玩具,小文突然起身走到小恩的桌前,拿走玩具車,小恩追上前要將玩具討回來,過程中,小文拿著玩具揮時打傷小恩的臉部,老師趕緊幫他冰敷,並告知家長,爸媽趕緊帶著小恩去看醫生,再幫孩子轉學,也去接受心理諮商。

小恩爸媽認為,孩子受傷後,他們輪流請假在家照顧小孩,因此不但向小文爸媽請求醫藥費、托嬰費及和精神損失共10萬餘元。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審理時,小文爸媽願意賠償醫藥費,但認為傷勢僅為輕微抓傷,不同意賠償這麼多錢給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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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chandler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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