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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27 10:58:42| 人氣25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分享】雇主為減少保險費之支出,就勞工月投保薪資以多報少,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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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就勞工月投保薪資以多報少,須負下列法律責任:

(一)行政責任: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雇主將被處以應負擔保險費金額(自事實發生日起)一

倍之行政罰鍰。

(二)民事責任:須賠償勞工所受損失。須注意者乃勞工此項侵害請求權,依勞工保險條例及民法侵權行為時效

之規定,須在二年內向雇主請求。實務上,建議先以存證信函向雇主催告。

(三)刑事責任:可能涉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罪。但司法實務上近來已不再認為雇主就

勞工月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構成上開之偽造文書罪。

資料來源:昭信法律事務所
網址:http://www.chaohsin.com/gc_index04-2.asp

台長: 德安自衛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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