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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6 12:10:10| 人氣3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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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育嬰留職停薪(育嬰假)

發問:

請問~我目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一年,尚未到期 ,在申請其中公司有另請員工,目前公司是不缺人的狀態,老闆娘要我等看工作量,多者我還可以提前回去,反之......離職。育嬰留職停薪前6個月會給津貼,那我已申請一年,到期後我還可以申請第二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已領完)並且勞健保都續保,需要填什麼表格寄送勞保局.健保局? 勞保的部分還是跟第一次填寫的表格一樣?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可是我津貼已經領過了。還需要什麼資料呢?一定要第一次期滿才可以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嗎?還是從中就可以呢?

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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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sync src="//pagead2.googlesyndication.com/pagead/js/adsbygoogle.js"> iˋ哭鬼 版大你好... 關於你的問題則在於你的選擇... 一.同意繼續休育嬰留職停薪假,則請公司辦理勞健保延長加保手續,不需再提出證明.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僅申報勞保用) http://www.bli.gov.tw/sub.aspx?a=MmBWr4WFKbs%3d 2-10.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在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及異動申報表(99.12.08更新) http://www.nhi.gov.tw/webdata/webdata.aspx?menu=19&menu_id=705&WD_ID=892&webdata_id=2220請在於本次育嬰留職停薪假到期前,再提出勞健保延長加保手續,注意最高為二年,故你可再延長一年. 二.不接受續育嬰留職停薪假或離職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請注意:這是你的權益,上開辦法除可要求資遣費之外,並且屬於非自願離職者,依法可申請最低六個月的失業給付. 如何決則請自行決定. 祝順心

其他解答: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http://*****|||||版大:育嬰假是留職停薪的意思!也是政府對女孩子的工作權保護。 你如果停職一年,時間到就必須回去復職,公司不能拒絕,如果拒絕你 可以向當地勞工保險局申訴。 至於第二次申請,我會請項建議你親身洽當地勞工保險局詢問,會比較 恰當,畢竟這部分是他們的專業。

台長: ccf83dy6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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