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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9 17:27:53| 人氣871|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臺灣財團法人法之修法的必要—于以池庭成0912225267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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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成0912225267:
       財團法人所捐的錢當然可還給私人,基金會存在時作真正的公益,不存在後當然可歸還私人稱保障捐助者之後代生活或沿捐下或合併一個基金會再運作使用,繼續造福臺灣一般民眾及真正弱勢者,現法令公然規定基金會若不存在者,其捐助財產必充公,若非現在千大基金會大部份是非法所得再以基金會名義陳倉暗渡分解基金會財產者,絕非有基金會的捐款財產在基金會解散後必規定充公的道理。
         請問誰願意自己賺錢卻要供他人免費花用的道理呢!公務人員說:「人不自私天誅地滅。」不是嗎?

台長: Rose fairy(玫瑰精靈)

Rose fairy(玫瑰精靈)
庭成0912225267:
捐助者的善心必能庇佑子孫,捐助者造橋舖路利他人並利於子孫。否則誰願意幫助臺灣政府公務人員的忙?誰又能肯伸出援手幫助弱者呢?防是防有心人,莫非臺灣政府有心的公務人員過多貪心者了。清心良人素行必能顯世讓人看見—至少科技衛星的空照攝影圖是一覽無遺。
2018-10-21 09:49:08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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