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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24 13:16:39| 人氣32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轉讓預售屋買賣契約,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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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與建商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後,未交屋前將契約轉讓與他人之行為,屬於移轉權利,應按實際交易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我國不動產採登記主義,民眾購買預售屋,需建商於建築完成後將房屋登記過戶時始取得房屋所有權,故民眾於房屋登記前將預售屋買賣契約轉讓與他人之行為,屬於契約權利之移轉,非物權移轉,屬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以成交價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且因不屬於房屋買賣,不得適用依房屋評定現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之規定,亦無需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101年2月與建商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支付訂金及頭期款100萬元,並於同年5月將該契約轉讓與乙君,取得價金150萬元,嗣建商於同年12月興建完成後,直接將房屋登記予乙君,則甲君財產交易所得為50萬元(150萬元-100萬元)。

該局提醒民眾,101年如有上述情形,請注意應於5月份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 房屋移轉申報契稅時記得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可以為您節省稅負

辦理房屋移轉手續申報契稅時,如果該房屋係供住家使用,高雄市西區稅捐處特別提醒民眾,請記得同時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不動產移轉後使用情形申報表)」,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稅捐處表示,房屋稅稅率係以住家用1.2%為最低,房屋新所有權人申報契稅時除契稅申報書外,如同時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申報房屋使用情形,稅捐處會派員至現場實地勘查,如果房屋係供住家使用,則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契稅申報書附聯除可申報房屋使用情形,並可提前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如該房屋基地辦竣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於同年9月22日前由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營業使用,於補送相關文件經稅捐處審查符合自用條件,即可自當年度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西區稅捐處再次貼心提醒民眾,房屋移轉申報契稅時,房屋新所有權人請記得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不僅可核實課稅,如果是住家用房屋、地價稅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者,還可節省稅負,有效維護自身權益,民眾如果還有任何地方稅問題,可就近向稅捐處或所屬分處洽詢,或直接撥打稅捐處「稅易通客服中心」服務專線:07-2293363,將有專人熱誠為您服務。

 

 

新竹勤揚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TEL035316162 ----FAX035319110----300新竹市光華一街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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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勤揚記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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